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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营改增”资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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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专题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比较(一)税率不同 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 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 11% 预计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也为 11%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 3% ,房地产业税率为 5%二)计税原理不同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 属于损益科目,计入当期损益,是税前扣除项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科目,不是税前扣除项目,营改增后,销售及成本的基数会变(价税分离)(三)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成本(即上一环节)中的税金 理论上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分工 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 (1)直接按收入纳税 (2)项目亏损也要纳税 (3)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 (4)材料、设备属于货物,已纳增值税,再交一道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四)计税方法不同 1. 营业税计税方法: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如果当期某建筑项目计算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建筑项目间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正负差不得相抵!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理论上)应纳增值税 = 增值额*税率=(收入—成本费用)*税率(实际上)应纳增值税=收入*税率—成本费用*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票减票(专用发票)”,开票立即实现收入同时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

      所以,应纳增值税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税率二、 建安企业税率及税负一、进项税额的获取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 11%(即费用可以抵扣除 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 6%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办公用品(清单)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3、运输费用 11%4、中介费: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用 6%5、税务局代开发票 3%(包含以上不限于此列)(一)进项税额的注意事项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80 天内认证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80 天申请稽核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无规定日期(财税〔2012〕38 号有变化)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无规定日期(二)未能即使认证的发票处理:1、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2、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二、销项税率1、提供建筑安装业,11%2、销售材料 17%3、销售营改增时点后的固定资产,17%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营改增时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 销售额×2%三、 “营改增”后建安业税收负担分析1、人工成本占总产值比重越来越高,人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支出,纯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06]493 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纯施工劳务分包纳入“营改增” ,如实行 11%的“建筑业”税率,因其进项税额很少,税负将明显加重——势必转嫁至建筑企业! 如实行“服务业”的 6%税率(劳务派遣) ,则建安企业分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少了 )2、地材及部分二三类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获取的方式: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个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预测营改增后可能会采取的措施:参照财税[2012]38 号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3、 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政策走向:是否允许业主(甲方)转售电,由业主(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凭电费分割单(加盖甲方公章) ,由供电部门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票4、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很多建筑安装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等6、有形动产租赁业“营改增 ”的复杂性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1 )如果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2 )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交通运输业——11% 税率(3 )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 6%增值税税率三、 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七部份组成营业税下工程造价公式为: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含税)+②材料费(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④企业管理费(含税)+⑤规费(含税)+⑥利润+⑦税金(营业税) 其中,税金=税前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税率)(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预测性分析)1、住房城乡建设部模式(建标造〔2014〕51 号)实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将利税前费用(指下列公式中的①、②、③、④、⑤项费用之和)以不含税价款计入工程造价,将税金以销项税额计入工程造价的定价机制。

      用公式表示如下:工程造价=①人工费(不含税)+②材料费(不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④企业管理费(不含税)+⑤规费(不含税)+⑥利润+⑦销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⑥)×11%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多,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少;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少,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多,但两者之和(指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恒等于计取的税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建筑业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多少与企业利润并无关系,企业税负合理转化为工程造价,转移为社会税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增减2、辽宁模式实行“分开支付”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不含税造价,再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最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实结算税金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工程造价=不含税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⑦实缴税金实缴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对建设单位不利,所有税负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该抵扣或抵扣不足,造成实缴税金金额的不确定,容易导致甲乙双方容易扯皮四、 “营改增”后纳税业务地点、时点1、纳税业务地点 财税[2013]106 号的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a)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c)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的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a) 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 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 号)的规定如下:a)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b)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c)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案例:某建筑公司”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 1%,总分支机构 2015年 8 月-12 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总机构自身发生不含税收入 5000 万元,实现销项税额 450 万元,支付进项税额 400 万元,实现应纳税额 50 万元;所属分公司发生不含税收入 3000 万元,实现销项税额 250 万元,支付进项税额 150 万元,实现应纳税额 100 万元,但按 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0 万元;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 8 月-12 月实际缴纳增值税 120 万元。

      分析如下: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清算方法,年终清算时确定总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 5000×(50+100)÷(5000+3000)=93.75(万元) ,比平时按汇总缴纳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少 120-93.75=26.25(万元) ;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 3000×(50+100)÷(5000+3000)=56.25(万元) ,比平时按预缴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多 56.25-30=26.25(万元) 分支机构需要补交 26.25 万元2、纳税业务时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的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a)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b)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c)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d)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案例:甲建筑公司 2015 年 8 月 15 日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合同,金额 100 万8 月 25 日开始施工,于 12 月 8 日完工,期间于 8 月 28 日收到工程款 40 万元,12 月 8 日收到工程款 60万元8 月份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多少?五、营改增后对建安业具体业务的影响1、甲供材模式2、生产施工现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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