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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调解仲裁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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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调解仲裁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 我为大家带来的劳动调解仲裁法全文,梦想能扶助到大家!  劳动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22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22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其次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其次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公正实时解决劳动争议,养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养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实时、着重调解的原那么,依法养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看法,有责任供给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受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苦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加入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其次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承担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平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确定法律学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承担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根本处境、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细心疏导,扶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商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商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那么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抉择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抉择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举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议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举行监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其次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平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学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其次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其次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其次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加入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加入仲裁活动 其次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嘱托代理人加入仲裁活动嘱托他人加入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嘱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嘱托书,嘱托书应当载明嘱托事项和权限 其次十五条 流失或者片面流失民事行为才能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加入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加入仲裁活动 其次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举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举行或者涉及国家机要、商业机要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其次节 申请和受理 其次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看法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苦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成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值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释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持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居处,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苦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居处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其次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抉择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辩论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辩论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辩论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辩论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举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朴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处境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采纳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实时作出抉择,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受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值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苦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抉择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特意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商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商定或者无法达成商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苦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加入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举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结果观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供给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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