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docx
11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日期〔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7 号发布, 根据 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的决定?修订〕全文目 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 派出所 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平安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平安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平安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平安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非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平安检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平安检查申报表;〔二〕 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范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平安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平安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范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平安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平安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范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范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平安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平安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以下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范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范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平安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认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认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 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平安教育培训,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一条 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认期组织消防平安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 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当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 〔场所〕 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范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平安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平安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人员, 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平安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 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 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 平安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平安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平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 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 对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并依法予以处分;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并依法予以处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 可以口头责令改正, 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平安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平安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 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对影响公共平安的重大火灾隐患, 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 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 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数量缺乏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平安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平安规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