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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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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析法律儒家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 要]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头直至以《唐律疏议》的公布为标志的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为中华法系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受儒家学说影响,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冲突的缓和;儒家法律重公法轻私法使民商事法律进展缓慢;法律儒家化带来的的司法独立问题;“无诉”传统更催生了中国法律调解制度的泛滥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伦理道德;价值追求;司法独立;无诉 引言 在封建时代法律进展进程中,法律儒家化算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使中华法系成为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法律儒家化指法律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同化,使法律带有了明显的伦理道德特征儒家学派从春秋战国时期不受重视的边缘学派,到秦始皇时期的大举焚书坑儒,再到西汉汉武帝时期新儒学成为官方学说并左右法律的进展轨迹,儒家学说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弥漫曲折和传奇的过程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总体以汉代春秋决狱为开端,即用儒家经义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正统学说,在法律层面上众多儒学家开头引经作注,此后儒家经义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被儒家化;直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唐律疏议》,其立法直接以儒家学说为理论依据,以道德伦理为核心价值。

      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的《唐律疏议》的完成成为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标志法律儒家化看法的“德治”“礼治”和“人治”等为中华后世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其影响有好有坏,值得细细去分析,且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辩证对待 一、被伦理道德同化了的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价值追求 法律儒家化即法律逐步被儒家思想影响和同化儒家重视伦理道德,看法“亲亲尊尊”、“贵贱有别”、“忠孝”、“道德礼义廉耻”等儒礼的本质是对宗族文化和等级秩序的维护,后来渐变成法的一种广义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①法律儒家化之后,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出礼那么入刑,道德泛化趋势严重 法律儒家化纵然提高了社会的道德风俗,但法律的功能并非仅在于弘扬伦理道德,法律亦有自身的自我扬弃过程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挟持”使法律欠缺科学理性的进展空间;法律与伦理道德的逐步混杂使法律欠缺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自古以来法与德本是两种并行进展的价值体系德之所以能同化法的精神内核是与中国“法”进展缺乏而“德”的进展早熟性分不开的②法的价值追求理应是公允、正义、程序、效率等理性目标。

      纵使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伦理道德有重合的片面,但二者属不同概念,不能混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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