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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外部认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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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外部认定依据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纠纷问题研究 【第一章】:夫妻债务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内部认定规则 【第三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外部认定依据 【第四章】: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第五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定性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第三章】如下:   第3章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外部认定规则   3.1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使用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就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做出了规定,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若因债务取得的收益用于家庭,满足共同生活需求的,则应当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有学者认为,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外情形就是债权人就该债务已经用于了婚后的共同生活承担了举证责任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就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的处理原则,首先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若另外一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将款项借给债务人时己经约定该笔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的,亦或者是债权人在明知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已经就财产进行明确约定了的,则即使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也仍然应当将该笔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3.2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夫妻债务均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也就是我国理论界常说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这一规定有其现实意义,首先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并不是特定的某个债权人,而是一个"属";概念,其代表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不特定的交易相对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某个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从宏观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以防止交易市场出现动荡的局面而且,交易安全始终被视为现代民法最重要的理念在我国,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定正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制定出台的,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仅对夫妻债务内部效力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未涉及到夫妻债务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有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将债务全部归属于另外一方而假借离婚的形式逃避债务的情形,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其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也有其现实的法律基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可以互为代理,这可以视为我国的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雏形,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对外产生的外表授权,使得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时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对此是知情的,基于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所为的行为也会对另一方产生效力,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正是按此理。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出台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着积极的作用,大大减少了司法实践中夫妻通过约定或者以假离婚的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简化法院审理程序,降低了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工作难度,利于法院及时处理纠纷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不仅能够有效节约交易成本,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及时解决纠纷,而且从理论上来看,也符合家事代理的法理基础尽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规则出台后还是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2.1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维护债权人的债权,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来举证证明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无法完成《   3.2.2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易产生冲突   《婚姻法》第41条是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予以解决夫妻债务的属性问题,若夫妻债务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则应当予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非上述情况,则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该《解释》则是根据夫妻债务发生的时间来区分夫妻债务的性质,若夫妻债务产生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缔结期间,则将该时段内所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就意味着,依据不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个案件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兰州首例"妻子替夫还债案";中的妻子邵某,她能证明前夫戴某所借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前夫的个人债务,但不能举证证明原告与前夫借款并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间的冲突,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发生   3.2.3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互为代理;非因R常家事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妻应当协商一致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代理权限仅限于日常事务,并非所有的事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逻辑,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无论债务的目的为何,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与夫妻之间"円常家事代理";的规定不符,同时也导致现实生活中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多占财产而与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的,夫妻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或者是并不同意缔结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而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显然对于债务人的配偶是很不公平的。

      债权人作为合格的民事行为主体,在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理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如根据债务人的收入、工作状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判断是否属于日常事务,债务人配偶是否知情等,如债权人在做出否定的判读后,依然同意向债务人出借款项,那么应当视为债务人个人的债务,与配偶无关,由此产生的债权风险应当由债权人自负   3.2.4影响人们对于婚姻的选择和预期   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导致婚姻关系中债务人配偶的风险增大,最终影响人们对于婚姻的选择通常意义上,缔结婚姻的基础是彼此爱慕和具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以及社会包容度的不断加大,人们的选择也越来越丰富和多元化,男女双方在面对婚姻时多了更多理性的成分,很多人选择在婚前通过财产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然而在步入婚姻之后,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在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形下却要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另一方而言风险极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后可能会因为对方的个人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基于风险的现实考量,有可能会影响人们对于婚姻选择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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