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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间借贷纠纷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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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88266448
  • 上传时间:2022-05-05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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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辩论状辩论人:,身份证号:被辩论人:,身份证号:辩论人因与原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论意见如下:一、辩论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 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 予以归还,只是因为辩论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归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 谅的原那么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二、辩论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 元不予认可,辩论人在先后向 原告支付利息共计 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辩论人恳请 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辩论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1、辩论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局部本金双方虽然 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 元,即月息利率%,明 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局部的利息约定无 效因此,辩论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 元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 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 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辩论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 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 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 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 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 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 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三、辩论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 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辩论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辩论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辩论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人民法院辩论人:年 月 日附:1、辩论书副本 份;2、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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