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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卡销售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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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514030853
  • 上传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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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购物卡销售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随着科技的发展,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其使用方便,商家能提前回笼资金,促进商品销售,得到了广泛运用与购物卡有关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处理并不规范,购物卡风行以来一直被贴上腐败、避税的标签,国家对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不断加强,势必会加大对购物卡的稽查力度,因此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对防范税务风险及提供企业会计核算质量至关重要二、购物卡涉及税务风险对售卡单位: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而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往往大于开具发票的金额,因此产生了“富于票”的现象,为连锁超市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对购卡单位: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般情况下,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

      按正常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2)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按照一般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多数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按照上述记账方式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企业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这部分优惠最后落入谁的口袋,无从得知4)有些尚未消费完的卡的剩余金额,售卡单位可能少缴企业所得税三、税务风险防范及会计处理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购物卡在销售时,并没有签订具体商品的销售合同,购物卡最终消费货物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购货方所以购物卡在销售时并没有发生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纳税义务按以上分析,对购物卡在销售环节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纳税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总结如下:商业企业在销售购物卡时,会计上不体现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企业的负债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科目在销售购物卡时,因开具了货物销售发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发生,应缴纳增值税1)例:甲超市2012年12月25日销售面额10000元的购物卡给乙公司,甲超市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0000贷:预收账款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4532012年12月25日收款时开具普通发票给购卡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消费者持购物卡至超市消费时,购物卡购物环节不得再开具卷式发票,避免重复开票借:预收账款8547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假设销售成本为7500,消费者持购物卡消费当月应交企业所得税:(8547-7500)*025=26175(2)购物卡出售时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上例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00元,则剩余1000元主要是为了促进销售,可列作“销售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9000销售费用1000贷:预收账款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453(3)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如上例购物卡有1000元至到期时仍未到超市消费,会计处理如下:借:预收账款1000贷:营业外收入1000借:营业外收入250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0(4)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也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企业向消费者赠与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计征营业税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例:甲超市是一般纳税人,为保持与丙客户长期合作关系,赠送面额2000购物卡给丙客户,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2000贷:预收账款2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100丙客户持购物卡至超市消费时,假设销售商品成本为1750,会计处理如下:借:预收账款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甲超市为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商品收入2000元对应的销项税未征收,而是征收的是营业税,因此甲超市销售商品成本1750的进项税额1750*017=2975不得抵扣应该转出,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2975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975基于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大型超市、商场等应该加强购物卡会计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销售购物卡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开具普通发票,在购物卡消费环节不得再开具卷式发票发票开具必须逐项完整填列,不得笼统开具劳保、办公用品等,大宗采购要求附列明细清单同时加强税法学习,按照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购物卡销售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控制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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