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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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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 见》及《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苏政发(2015) 1号)、《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苏依 法[2015) 1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 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 的决策事项,均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 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5个法定程序操作实施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政府依据法定职 权,对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 事项:(一)制定、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 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第十六条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 采纳。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承 办)单位应及时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第十七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 纳整理,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性建议意见,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 交区政府审议经过审查的公众参与结果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公开征求但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 提交区政府审议决策第十八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其它 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 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十九条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 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等 各种形式,向区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十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 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H"一条本制度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行政决策能 力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及《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 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 1号)、《江苏 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苏依法[2015) 1号)、《江苏省行政 程序规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 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是指决 策的起草(承办)单位对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拟决 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其他 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盐城市亭湖区重大行政决 策目录管理制度》进行确定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政府人事任免;(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区政 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应先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当进行 专家咨询论证而未经咨询论证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 和区政府审议,不得决定实施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决策的起草(承办) 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第七条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选定专家,应当考虑专家的代 表性和专业均衡性,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原则上从区 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遴选专家实施。

      各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区直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时, 可从区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本单位法律顾问中选取专 家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 证组织单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但应以 区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及本单位法律顾问为主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可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 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参照本制度组织咨询论证第八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学术造诣较高,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力和 知名度;(三)实践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和标准;(四)社会公信力高,公正诚信;(五)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咨 询论证工作第九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主要任务是根据行政决策的需 要,围绕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 论证意见,供行政机关决策参考第十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要求调阅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要工作条件;(三)根据有关规定获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 责;(二)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科学、中立、公正地进行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三)不得以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四)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论证需要范围的资料;(五)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的政府信息;(六)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同意,不得泄漏论证的内 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第十二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束 论证工作:(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二)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的;(四)因本人的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五)本人申请停止参与咨询论证的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时间和要求;(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在指定时间内 进行相关研究;(四)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五)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六)组织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七)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也可根据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 不可行性论证不可行性论证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议、专家个人分别 咨询论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议方式的,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当选定 并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个 人书面意见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书 面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采取专家个人分别咨询论证方式的,由咨询论证组织单位选 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咨 询论证意见咨询论证组织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 家咨询论证报告第十五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并不少于5名; 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7名第十六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签署专家承诺书专家承 诺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独立地参与咨询论证;(二)承诺客观、公正地发表咨询论证意见;(三)承诺对咨询论证过程、事项和意见保密;(四)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当为专家全面、客观、真 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视情况支付 劳动报酬第十九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根据要求进行咨询论证 咨询论证的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合法性;(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四)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 反映专家意见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的结论性意见;(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三)决策的执行条件;(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 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第二条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反映专家小组各成员的意 见参与咨询论证会议的专家应当在报告书上签名对报告中的 结论性意见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 附件已签名的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 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 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 开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工作效 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 性第二十五条 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或者对专家 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 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行 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得因已经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 咨询论证而免除行政决策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二十七条专家在咨询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者 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应当取消其继续担任本区重大行政决 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咨询论证活动中, 采用不当、违法方式阻挠、干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不履行职责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 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亭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水 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及《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 1号)、《江苏省法治政 府建设指标体系》(苏依法[2015) 1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2015年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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