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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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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12853156
  • 上传时间: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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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弋1=1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学位条例》、《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 (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 按照XX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学士学 位第三条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申请学士学位第四条 学校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公开的 原则下开展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1、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 业技能;2、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具有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 能力;3、 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 得规定的毕业学分,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或 学位课程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1、 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2、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3、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第七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之后获得 学校“三好学生”称号,或获得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及以上奖励,或 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毕业当年考取“三支一扶”,或符合 经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经学生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结合 各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进行在规定时间内,由教学管理部门 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的课程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审 核,填写《XX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将《审核 表》与暂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等材料一并提交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查评定第九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的名单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十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从2020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原《XX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三大科教字(2017)第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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