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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21)条款--修订编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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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条款)条款 (平保寿发2003105 号,2003 年 6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书、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 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身 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第三条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 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 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 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 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50、55、60、65、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等九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第七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 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 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 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 请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 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 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分期领取或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受益人申请领取保 险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 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 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中止效力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 时中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 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 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 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 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五条 保单贷款 第十五条 保单贷款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每次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0%之较大者 +2.0%”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 和时,该保单的效力即行中止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 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 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 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贷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合 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 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 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 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处理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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