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税收法定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它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是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控机制。 法理学角度看,基本原则体现着该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价值,该法全局性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维系着该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是该法的精神内核之所在。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导一国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环节的基础性法律理念。,税收法定原则,磨牙税 中世纪法国的一位皇帝,以“皇帝每日三餐有伤于牙齿”为由开征了“磨牙税”,规定全国凡长有牙齿的人,无论男女老少,均须缴纳“磨牙税”,以补偿皇帝因吃饭造成的牙齿损失。 胡须税 沙皇彼得大帝在位时,特别反感男子蓄留长胡须,就借以征税禁止留须,胡须税与胡须长短成正比,按留胡须者的社会地位高低进行累进征收。对每一缴税的留胡须者,发给特殊证照,对无证留须者,检查人员将其胡须一剪了之。,一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由来 英国无承诺则不课税,“国王生计自理” 1215年 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规定未经王国一般评议会决议,不得课征一切盾金及援助金。此即为著
2、名的“无承诺不课税”原则,一般认为其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的初始型态。,1297年,爱德华一世无承诺不课税法,承认“国民同意”为议会批准,议会批税权得到正式确认。 1628年,查理一世,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要求: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税和借贷。 1688年,光荣革命,威廉,权利法案主张议会地位优于国王,再次强调未经过后同意的课税应当被禁止。,美国无代表则无课税,1764年,砂糖税和印花税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决议要求和英国本土一样实行税收法定主义。 1773年,英议会茶税法,波士顿倾茶事件。 1776年6月,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未经其本人同意,或其选出的代表同意,不能对其征税”,正式确立“无代表不课税”原则。 1776年7月,独立宣言“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他不得到我们的允许就向我们强迫征税” 1787年,美国宪法将税收立法权授予联邦国会,并明确界定了联邦各州的税收立法权限,成为税收法定主义的又一里程碑。,政治学若不以史学来开阔视野,便是粗俗的;史学若看不到它与实际政治的关系,便退化为纯粹的文学。 约翰.西利 爵士 从历史中寻求相关的经验和考虑,我坚持认为,这就是法
3、律类此推理的精髓,是实践理性的一个重要和有价值的维度。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二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形式上,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是“法律”,即税法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通过。 实质上,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基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而制定的,即税法的制定者应该具有自觉的纳税者意识的权力机关的代表,税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充分维护纳税人权利,合理界定国库利益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并对税务机关的课税权作出明确的界定,防范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税收法定主义内容: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要求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纳税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税务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税收法定主义学说的发展,1 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税收。 2 现代宪政的“税收法律主义”: 禁止立法机关滥用权力、制约议会课税权,构筑租税法律主义的法理(量能负担原则、公平负担原则、保障生存权原则等实体宪法原理都是其应有之意);贯穿立法、行政、裁判的全过程,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具有现代法理精神和以维护人权为己任的理论。 3
4、维护纳税者基本权、立足于租税征收和使用的统一。纳税者有权只依据和宪的法律纳税,有权参与税收的支出过程。,案例,2006年8月1日,美国把按3税率征收的长途电话税项目从联邦消费税(ExciseTax)征税范围中剔除,并拿出130亿美元退还给纳税人(往前追溯3年)。原因是美国国会判定这项税收不合法。美国的长话税有点类似于二十年前我国收取的那个“电话初装费”,今日的“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等。长话税是根据美国政府1898年颁布的一项法令征收的,时间可以追溯至美国和西班牙战争时期。而当时电话属于奢侈品,征收富人的钱资助战争似乎也说得过去。不过,战争结束后,这个未经国会立法的长话税并没有停征,政府把长话税的收入改投到建设高速公路和道路空气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上去了。,三 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理念,1 税收法定原则追求的基础理念是保障社会公众享受基本的财产权; 2 税收法定原则是界定、规范国家与税务机关税款征收代理关系的法律理念; 3 税收法定原则是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权的法律理念;,四 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实践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 税收的开征、停
5、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解读: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税收开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立法法依据,立法法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1“部分事项”是什么?立法机关、国务院 2立法法目的 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
6、结合,实定法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适用而不是终极源泉。,宪法依据,宪法第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立法法第2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的解释 宪法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56条既是对公民纳税义务的确认,也是对国家课税权的一种限制。,(二)税法法定主义的观念限制,1 由于缺乏制度保证,宪法至上的意识没有真正确立; 政治纲领;宪法目的 Chinas Billionaire Congress Makes Its U.S. Peer Look Poor http:/ 2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 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税收合法性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立法与人民意志体现(立法过程透明度、信息公开、审议时间、代表组成等) 4
7、 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 纳税人关注:法律的义务设定、程序权利;国家在税收立法上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法上的抗争:消极抗争,(三)税收法定主义与授权立法,税收法定主义不排斥授权立法 1税收的专业性、技术性 2 各国立法实践 税收授权立法的要求 1 在法律详细规定的授权立法目的、范围、监督程序的约束下进行; 2 税收立法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库利益的矛盾,对此应持审慎态度。,立法法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10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立法法第11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
8、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四)税收法定主义的制度偏差,1 税收立法方面 1984年授权国务院国营企业利改税、工商税制改革; 1985年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 1994年税制改革 2 税收减免方面 减免权;随意减免。过头税;征税任务与依法征税; 4 税法解释方面 行政部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 (变相税收立法)。纳税人的救济问题(此路通吗:政府、法院)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人大发198415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废止,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经济
9、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案例:,某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外地人员来本市投资办企业实行税费优惠,2004年3月该市政府与外地人员在本市开办的生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签订了税费承包协议。协议约定:2004年3月至12月,有该公司定额承包上缴税费13万元,其中税、费各多少并未分开。该市国税局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该公司实际应纳税额18万元,该公司以税费年承包13万元为由拒绝缴纳应纳税额的另外5万元。国税局向市政府指出了包税的违法性,要求其纠正,并对生茂公司的欠缴税款予以强制执行。,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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