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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税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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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一章 税制概述,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二、对税收定义的理解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历史上,奴隶制国家有王室收入,封建制国家有官产收入、特权收入、专卖收入等,资本主义国家有债务收入、发行纸币收入,社会主义新中国有国企上交利润、国债等各种形式;,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一直都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作用日益重要。 目前,税收收入在我国国家财政收入中已占有95%以上,在日本占91%,英国占96%,美国占98%。,2、税收交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货币 税收最早是以实物形式交纳的。英国的羊毛税、法国兽皮税、北美牦牛税,我国古代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周代的九贡都是实物。宋代实物收入的内容更为广泛包括谷、帛、金铁、物产4大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的货币缴纳形式产生了。我国从周代开始对商税、市税征收布钱,战国广行圆钱。自从明朝开始实行正税折银征收以后,我国货币税的基础才正式奠定下来 实物和货币形态并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2、在商品货币普遍存在的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收都普遍实行了货币交纳形式。,从上述历史过程来看,税收交纳形式的发展经历如下的过程:实物交纳实物和货币二者兼有交纳货币交纳。 这种以实物形式向货币形式的转变既体现了税收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反映。,3、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税收体现分配关系: 分配问题就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所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国家征税意味着原来属于纳税人占有或支配的实物或货币,转为国家占有和支配。不同阶级、阶层和不同经济部门占有和支配社会产品的比例和份额都会发生变化。 征税的过程,就是国家把一部分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以税收形式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分配过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分配 分配问题就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所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分配的结果会发生社会产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这就依据一定的权利。,财产权利-一般分配(奴隶主占有奴隶,就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地主占有土地,就可以向农民收地租,占有农民剩余劳动,资本家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政治权利

      3、-特殊分配税收(不受所有权的限制,对不同所有者普遍使用),税收如何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呢? 制定法律征税 强大的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4、从形式特征上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强制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无偿性是税收的核心本质,它体现了财政分配的基本特性。,无偿性 强制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无偿性 强制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三性”的相互关系,税收的“三性”,如同税收本身一样,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三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 征税的无偿性,必然要求征税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和固定性得以实现的保证。国家财政的固定需要,决定了税收必须具有固定性特征,税收的固定性也是强制性的必然结果。,5,从职能上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 (1)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

      4、基本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从纳税人看,包括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没有所有制、行业、地区、部门的限制。从征税对象看,征收范围也十分广泛,既包括流转额、所得额,也包括财产额,还包括对某些特定目的和行为的征税。,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由于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成立的时间和纳税期限,保证了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地入库。 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税法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确定了各税种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对比例,(2)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 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 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直接调节社会消费总量和投资总量,使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均衡。,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出现总需求膨胀时,国家可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税收,使消费减少,致使企业削减投资,从而总需求水平下降,以助于消除通货膨胀。或者,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压缩居民消费和限制企业投资,降低总需求水平消除通货膨胀。,当社会总需求严重低于社会总供给,出现总供给过剩时,国家可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减税,使消费增加,企业增加投资,从而总需求水平上升,以

      5、助于克服经济衰退。或者,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居民消费和促使企业投资,提高总需求水平来克服经济衰退。,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 投资的目的总是在于取得收益,这种仅凭获利动机而驱使的资源流动对国家和整个社会来说并不一定有利,有时这种资源配置也并不一定有效率。 因此国家有必要加以调整,利用税收对经济资源进行配置。税收对部门之间资源流动的影响,主要在于部门之间的税负不同而引导投资者资本的投入或取出。(企业所得税25%,但是对高新技术产业收15%,对高污染的企业收重税),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 人头税是一种定额税,人人一份,实际上与不均税一样对均衡财富无所差别,因此被认为一种最不公平的税收形式之一; 累退税是一种收入越高,税率越低,纳税越少的税制,这种税不但不能平均财富,反而更加剧了财富的不平均,也是一种很不公平的形式。 因为上述两种形式一般不为各国所采用。,同它们相比,比例税和累进税具有公平分配财富的作用,累进税更为有效,因为纳税人财富越多,他应交纳的税也就越多;相反,收入不多,税率就低甚至免税,自己保留着更大的份额。,一般认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由于都具有累进性质,有促进财富公平分配的作

      6、用;而消费税、盐税等间接税,大多具有累退性质,有增加不平均的趋势。国家应当根据它们的不同特点,加以调整。,6、从性质上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a. 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 b. 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第二节 税制与税法,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强调以下几点:,1.税制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税收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各种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法、征收办法、规定等。 广义的税收制度除了上述之外,还有税务机构设置、计划、会计、统计、税务行政复议、征收管理形式及税务机关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2.税制内容: 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 不同的税种构成税制;(各国不一样,所得税、流转税) 规范税款征收的程度的

      7、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3.税制属于上层建筑,它要为经济基础(税收)服务,它不是恒定不变的(经济环境)。,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学角度,税法可作如下分类: 1.按税法的效力分类,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法律。,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税收规章是指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

      8、的“办法”、“规则”、“规定”。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2.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税法核心部分),税收程序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处罚程序、税务行使组织程序和税务争议处理程序。,3.按税法地位分类 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税收基本法) 单行法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征税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该受到通则法法律的约束和指导。,4.按税收管辖权分类 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关系的总称。,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

      9、范本以及国际税收惯例。,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其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1.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代表,是税法的制定者。,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国务院,海关,全面领导和管理税收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税法,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管理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制定财政政策、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系统,税务机关的权利即依法行使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见书),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税法规定富有纳税义务者 纳税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者。,首先,纳税人在税法中普遍存在,没有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就无法最终实现;而纳税担保人只有在纳税人有逃避纳税嫌疑等特殊情况时被要求设置; 其次,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税法中直接规定的,无法选择,而其他人只有在承诺作为纳税担保人,并且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才代为承担法律上的纳税义务; 最后,从法律责任上讲,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最终只能由自己承担,而纳税担保人缴纳税金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的纳税人追偿损失。,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见书66-67页,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2)偷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3)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4)单位的法律责任 (5)擅自减税免税的法律责任 (6)税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题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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