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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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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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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法学 (二),授课教师:徐 琼,第二编 物权法,内容提纲,物权法概述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第二章 物权,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物关系说 对人关系说 折衷说 物权关系实质上是以对物的占有为媒介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物权的特征,对世性主体方面的特征 支配性内容方面的特征 特定性客体方面的特征,排他性效力方面的特征 绝对性实现方式方面的特征 公示性变动方面的特征,物权的种类,动产所有权 1.按标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所有权 2.按主体性质分类 集体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 3.按主体个数 单独所有 按份共有 共有 共同共有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物权的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概述,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课本:采哪种效力说? 你认为呢?,学说 1、四效力说: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2、三效力说:追及效力为物权请求权所包含 3、二效力说:排他效力和追及效力分别包含于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之中。,排他效力,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所有权 以占有为 内容的限制物权 非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体现 1、一物不能二主 2、所有权因他人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时消灭 3、同一物上不得有其他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存在。,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内容 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对内效力)和对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外效力) 思考:有学者认为只限于物权对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你怎么看?,优先效力的具体体现,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如“一物二买” 在破产或强制执行程序中,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 办过预登记的债权优先于其后成立的物权(顺位的确保)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例外的 规定,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

      3、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标的物的占有人负有容忍权利人追回其标的物的义务。 如发生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中断,占有人取得物权。,司考2013年单选,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D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物权请求权,含义 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又称物上请求权。,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是请求权 是物权的效用 附属于物权 不同于物权本身 不同于侵权请求权 不同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1、返还原物请求权 是指物权人对自己的标的物的支配权被完全剥夺(无权占有或占有侵夺)时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这种占有并将物返还的权利。,只能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应该是特定物,如果是种类物,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赔偿

      4、损失或返还同种类及同质同量的物。 原物必须存在。,物权请求权的行使,2、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是指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处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内容 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 请求侵害人排除所造成的侵害 请求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危险的妨碍,物权请求权的行使,3、恢复原状请求权 是指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客体因他人的行为致其损坏时得请求他人采取修补等措施以恢复原有状态的权利。,条件:被损坏的标的物有恢复的可能 物权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选择权。选择恢复原状请求权时可另外要求赔偿损失,但选择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再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2011年司法考试卷三单选,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课后复习题,单项选择题 1

      5、、根据物权是否独立存在,可把物权分( )。 A、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B、主物权和从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多项选择题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的物权形态的有( )。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国家所有权 C、永佃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私人土地所有权,判断题3、当物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应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其次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名词解释4、物权 简答题5、物权概念包括哪几方面的含义?,物权的变动,第三节,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合一 物权变动仅需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不以交付、登记等形式为必要 交付、登记等形式并非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缺陷 仅能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是不是物权? 重复物权,如一物二卖时是否会产生两个物权?,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相分离 除物权合意外,尚需登记或交付为必要条件 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与发生债权的法律行为相分离,二者分别独立存在 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脱离,缺点 什么

      6、是物权行为? 什么是物权合同? 什么是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什么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债权形式主义(折衷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并无区别 仅有债权意思表示不足,尚需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成立或生效要件),物权变动,不须物权的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的效力受原因关系债权行为的影响,无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法的规定,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7、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课堂提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采取的是何种立法主义?,有何例外?,物权行为 、概念 史尚宽: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郑玉波:物权变动之原因虽多,但最重要者为法

      8、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故亦称物权行为。 德国学者Baur,Westerman,Entschwab :惟有物权的意思 表示和 外部之变动象征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始得构成物权行为 王利明: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的法律行为 。 孙宪忠:物权行为是指关于物的处分行为,即当事人关于设 立、变更、废止物权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物权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 生、变更和终止物权关系的行为 物权行为的构成:物权行为应包括意思表 示和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 、物权行为的性质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债法上的意思表示不能引起物权法上的变动。 a.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b.原因行为的成立,以自身要件为判断,不以物权的变动为要件 c.物权的变动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的成就只能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之时。,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效力(成立和存续)不依赖于原因行为

      9、,物权法律关系不受债权行为丧失的影响,即一个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另一个行为的效力。,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合意登记或交付 1、债权变动意思与物权变动意思合二为一 物权法第15条: 债权合同效力区别于物权变动效力,2、 债权合意(含物权合意)登记或交付 物权法第9条、第23条。,3、 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 无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小结,无独立的物权行为 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或对抗要件 无物权行为无因性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受未登记的影响,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 1、基于买卖合同、赠予合同、互易合同等发生的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时间,故虽达成协议但未交付的,所有权不移转。 2、所有权的移转不要求另有移转所有权的合意(物权合意),将所有权的移转直接作为债权合同的当然结果。 3、交付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排除适用。 4、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办理登记手续为必要。,5、航空器、船舶、车辆等重要动产物权的变动 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对抗 延伸: 动产交付生效 不动产登记生效 重要动产登记对抗,2010年卷三单选,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司法部答案】A 【答案】无 【考点】一物二卖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即使丙知道甲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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