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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绪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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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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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二版),担保原理与实务,主讲人: 民商法学院 李珂丽 E-Mail: ,第一章 担保法绪论,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担保的含义和方式,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第四节 反担保,第五节 对外担保,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关键术语 担保法 担保 反担保 对外担保,一、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有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担保法之分。从形式意义上说,担保法是指以担保法命名的法律;从实质意义上说,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担保法又有普通担保法与特别担保法之分。 普通担保法是指民法或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制度。特别担保法是指其他特别法中规定的担保制度。(票据法、海商法、航空法),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所能适用的领域。 担保法第2条、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条规定,只要是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非合同之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担保法。,思考: 1、附条件婚姻的效力如何? 2、第三人对婚姻的担保效力如何?,三、担保法的地位,担保法

      2、的立法模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在民法典中规定担保问题,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立法模式。(德、日,分于物权、债权编;俄、智利集中于债法中。) 二是通过制定单独的担保法规定担保问题,即制定专门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担保法与物及其他特别法的关系),四、担保法的意义,(一)担保法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法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三)担保法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五、担保法的原则,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担保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当事人从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一)平等原则,担保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的担保权利能力平等。 (2)在具体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3)担保活动的当事人平等地协商在担保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4)担保活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担保法的自愿原则,是指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地决定担保的有关事项。 在担保法上,自愿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有是否设定担保的自由 (2)当事人有选择担保相对人的自由 (3

      3、)当事人有决定担保内容的自由 (4)当事人有选择担保方式的自由 注意:担保方式、定金数额等法定限制,(三)公平原则,担保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应以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有关机关也应当以公平正义观点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担保法上,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的设定要遵循公平原则 (2)担保权的行使要遵循公平原则 (3)担保活动中的责任承担要遵循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担保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担保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担保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担保的设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担保权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担保的概念和方式,一、担保的含义和特点,(一)担保的含义 在民法上,担保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对某一事项的担保,二是指对债务履行的保证,即债的担保。债的担保又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一般担保: 民事责任责任财产 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债的特别担保:保护特定债权人,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为基础。 (二)担保的特点 担保具有如下三个主要特点: 1

      4、担保具有特定性 2担保具有效力补充性 3担保具有从属性(附随性),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担保方式又称为担保方法,是指担保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方法和手段。 从担保法的规定看,我国实行了担保方式的法定主义,因此,担保方式具有法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就是指担保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任意决定的。,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与类型化的程度,担保可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它们在法律根据、担保规则适用等方面存在着不同。 1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又可称为规则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规则明确的担保方式。(五种及优先权类担保),2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又可称为非规则担保,是指法律上未明确规定为担保、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担保方式。 (1)让与担保 (2)所有权保留 合同法第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的发生根据,担保可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它们的成立条件及内容存在着不同。 1

      5、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设定的担保。,2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担保。 (1)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的优先权 (2)得约定排除适用的留置权,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金钱担保。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它们在担保的标的、成立条件、担保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信用所提供的担保。,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所提供的担保。 不转移权利型、 转移权利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金钱所提供的担保。(定金),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四)单一担保与混合担保 根据担保方式的种类,担保可分为单一担保与混合担保。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们担保债权受偿的功效以及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要求不同。 单一担保是指由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担保。 混合担保是指由两个以上担保方式提供的担保。 (担保的优先顺位),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

      6、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混合担保的实现顺位,一、有约定按约定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债务人的物保 2、保证或第三人的物保(债权人的选择权),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五)单独担保与共同担保 根据担保人的人数或担保物的数量,担保可分为单独担保与共同担保。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们担保债权受偿的功效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着不同。 单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一人或担保物为一物的担保。 共同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二人以上或担保物为二物以上的担保。,共同担保的分类 共同保证、共同质押、共同抵押 分析比较: 1、单一担保与单独担保 2、混合担保与共同担保,共同担保的连带责任: 1、共同保证(担保法第12条) 2、共同抵押(担保法解释第75条) 原则:首先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各担保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

      7、类,(六)本人担保与他人担保 根据担保的担保人,担保可分为本人担保与他人担保。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们的法律构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存在着不同。 本人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本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 他人担保是指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一、担保的设立,担保的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设定担保关系。如前所述,担保有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之分。法定担保无须当事人设定,而约定担保须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设立。当事人协商设立担保的过程,也就是担保的设定过程。,(一)担保合同的订立,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担保权人是在担保合同中享有担保权利的一方。担保权人只能是主债的债权人。担保人是为主债权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 2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 担保合同如同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担保合同的订立,3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般说来,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2)担保方式,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其范围;(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5)担

      8、保人的担保责任;(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形式的灵活性,担保法解释第22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二)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担保能力、主体无法律禁止规定、对财产的处分权) 物第184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担解释第53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担保法第8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9、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11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符合要件 财产的处分权善意取得?,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注意教材上20页中间段落: 担保法解释第41条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无效情形之二:恶意串通,而非可撤销情形。,3、适法,物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注意: 被抵押的财产仍可被查封、扣押,物权法第209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文物、国家珍稀动植物等),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法考试题)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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