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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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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50 页 2Z201010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 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 年 12 月 5 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 的确立。 (三)2007 年 3 月 1 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 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 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

      2、责受理和审批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有证书资格证书 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 3 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 30 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 5 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 3 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 2 年; (8)注册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

      3、事 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 65 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 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 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 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

      4、经济咨询 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 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 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 1 - 1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50 页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 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 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 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5、(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 5 年,2003 年 2 月 27 日2008 年 2 月 27 日 3.2008 年 2 月 27 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 造师来担任。 4.14 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 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 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

      6、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 查阅。 10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地方 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Z2010302Z201030 民民 法法 一、民法概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五、债权制度 六、

      7、物权制度(重点) 七、知识产权制度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民法概论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 5 部法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 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 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 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 3 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

      8、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 4 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 2 - 2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50 页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变化 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的范围变更 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权利

      9、增加 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 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 完结。 (2)协议终止 即时协商 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四、代理制度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 5 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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