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3页1、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作者:XXX,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或劳动保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具体保障。 劳动安全是指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场所无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伤害事故发生;劳动卫生是指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场所无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慢性职业危害发生。,一、一般规定,(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在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时,具备符合法规要求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同时”制度。 2、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符合安全卫生规定 (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健康检查(定期)、保健食品 (三)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三级教育(入厂、车间、现场);特殊工种的专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经常性教育;负责人教育,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一)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工作 劳动法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工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2、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安排工作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经超过半年。 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 1、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36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经期保护 劳动法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3、怀孕期保护 劳动法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10条:“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生育期保护 劳动法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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