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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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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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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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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 合同法基础,2.2.1简述 1.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1,(2)合同的特种,2,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5)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3,4,2.2.2 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概述是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合同订立的过程包括邀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条款确定各自的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根据合同的条款判定其行为是否符合合同飞要求,是否构成违约行为。,5,2)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6,2. 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1)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

      2、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一下三个条件:,1)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2)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7,(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生效。要约具有法律效力。,(4)要约失效。,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数量,质量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8,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9,(2)承诺生效。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自通知

      3、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具有法律意义。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当事人受合同约束之时。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关系到管辖法院的选择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10,4.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1)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3)他方受到损失。 (4)因果关系。,11,2.2.3 合同效力1.一般情况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但是,2)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和他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备条件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12,2.无效合同是指

      4、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1)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而签订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3,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14,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有效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

      5、同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不同于无效合同,它自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相应的变更内容而继续有效,或者被插销而丧失法律效力。,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认定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15,3)撤销权的行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均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撤销权归属于受损害一方。下列两种情形下可撤销权消灭:一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重大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16,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合同被取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均自始无效。并产生下列法律后果:,1)财产返还由于合同无效,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就失去了合法根据。 2)赔偿损失合同无

      6、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相应地产生赔偿的后果。 3)追缴财产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要将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特殊处理,17,6.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 1)附条件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设置一定的事由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合同是否生效或解除的根据而订立的合同。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应当尚未发生的事实,并且当事人在约定时并不知道将来是否发生,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以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合同生效或解除而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18,2.2.4 合同履行1.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实施一系列的行为。,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的准则。,(1)全面履行原则

      7、。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严格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履行其合同明示义务和合同随附义务。 其一,在合同条款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维护对方的利益。其二,在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地行事,以实现缔约目的;其三,当事人除应履行合同明示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合同的各种随附义务。,19,2)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履行的内容反映了合同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2)履行主体。履行主体是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人。通常情况下,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履行,即由债务人履行,债权人接受履行,不涉及第三人。但合同特别约定时,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联系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0,2)履行标的。指合同当

      8、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货物、劳务、刚才项目或者货币等。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事后达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量有异议的,按照施工过错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1,(3)待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要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有双方合意。4.债权人现实地受领给付。,(4)履行地点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包括标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及价款或报酬结算的地点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2,(5)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

      9、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是衡量合同如期或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6)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包括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7)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运输费用、通讯费用、登记费用等。对于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一方负担,即由义务人承担。,23,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4,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

      10、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善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5,3.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合同法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所设立的制度。,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权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私利。代位权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对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债务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抚养权请求权、领取救济金、抚恤金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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