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少年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4页1、试论少年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试论少年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李芬摘要:摘要:随着我国最高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以及工作的开展,以维权为基点的涉及少年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当怎样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笔者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涉及少年民事案件审理中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主的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的不足及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诉讼中首先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并使之成为审理涉及少年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以期对我国离婚纠纷审判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法中,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则主要体现于离婚诉讼之中。在少年民事审判实践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十分必要。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有关离婚的法律规范的改革重点放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以求将家庭纠纷案件中对儿童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切实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相较之其他国家的立法成就,我国现行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故其某些规定中仍带有“父母本位”的倾向。一、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不和谐家庭纠
2、纷关系未成年人最为密切的无外乎监护人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以及探望权的行使等几方面,但在相关立法与实际的审判活动中,更多体现的是谋求未成年人父母的意思, 未成年人的意志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被忽略、被漠视的地位,从而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出现受损的情形。1、在监护人的选择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依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甚至还规定,某些情形下( 如丧失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 父方或母方有优先抚养权,仍然体现出一定的父母权利本位思想。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是“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即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准,决定家庭纠纷产生后未成年子女归父母哪方抚养。但实际中我国的监护模式采取的是共同监护原则,即无论由父母一方承担或双方分担对子女的监护权,对子女的生活方式的决定权都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该种模式虽出发点是尽可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生活,但共同监护模式的施行需要一定的条件,但在我国的实际是,对离婚的父母来说保持友好关系的只是极少数,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保护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极少。多数夫妻离婚后,相互之间十分不友好,行同陌路甚至视若仇敌,反而发生争执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2、在抚养费的确定、变更以及支付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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