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
4页1、1第二单元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一、行政诉讼管辖(掌握) (一)杂的案件(例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 ;如,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 。(二)地域管辖1.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18 条(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经复议的案件(不论复议维持,还是复议变更)(1)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2)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19 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3.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0 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1 条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5.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2 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6.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3 条(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7.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4 条(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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