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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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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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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XXXXXX有限公司章 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0年内缴足。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人民币

      2、XX万元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向股东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3、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

      4、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状况。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

      5、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XXXX年XX月XX日个人独资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

      6、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XXXXXXXXXXXXX第三条 企业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XXX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 万元,其中现金: 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7、 年 月 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

      8、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公司章程范本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第二条 公司住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额: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

      9、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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