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初级—保险法案例解析
23页1、保险法案例解析,课程目标,对人身保险销售和服务活动中常见的合同主体、合同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增强我们主管的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实现销售服务和团队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课程大纲,保险合同的主体,1,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案 例】 2009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职工统一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职工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期为一年。单位领导在职代会上讲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宣布受益人为本单位。2009年11月,高某不幸遇车祸身亡。投保单位和高某的妻子都要求领取保险金,引发争议。,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本案例中的投保人是“高某所在单位”,单位可以成为投保人吗?,单位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时指定单位作为受益人,并以在职代会上宣布的方式来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这种指定有效吗?,投保时指定单位为受益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
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 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 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案 例】 王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死亡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受益人为其邻居张某。在保险期间,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经查,王某的妻子5年前已先于王某死亡,王某有一亲生儿子,但由于其亲生儿子常年在外工作,未能尽赡养义务,王某多年靠邻居张某供养。),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金应给付给张某。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不得用于清偿王某生前债务。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人无权分享。,相关链接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按继承法规定,王某生前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亲生儿子替父清偿10万元债务,但以遗产实际价值5万元为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3、产,给付给王某的亲生儿子。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付给王某的亲生儿子。 保险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付给王某的亲生儿子。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的主体,课程大纲,保险合同的主体,1,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案 例】 2009年9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2009年9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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