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doc 7页)
6页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第三条 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务。第五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接收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一) 登记报告;(二) 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 内控制度;
2、(五) 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员情况说明;(六)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交易商协会在完成登记后,将中介机构的主要信息上网公告。中介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更新信息。第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建立企业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推荐标准,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披露发行文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发行。第十条 自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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