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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周黎明-国际商法-课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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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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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三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了解各国法律对合同的概念的不同规定。 (英国、法国、德国、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合同法等对合同概念的不同规定。),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五个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合同能力 1.中国法 2.德国法 3.法国法 4.英美法,(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分解为:要约、承诺 详见下列第二个问题) (三)合同须有对价(详见第三个问题) (四)合同形式须合法(详见第四个问题) (五)合同内容须合法(详见第五个问题) (六)意思表示须真实(详见第七问题),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1)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注意掌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失效的情形;,(2)承诺(Acceptance) 了解各国对生效时间的不同规定p74 案例1:3月1日,中国A公司向驻英国伦敦的德国某公司的分公司B发出要约,该要约于3月2日到达B处。B于3月5日作出承诺,该承诺于3月7日到达A处。3月4日,A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于3月6日到达B处。 问:(1)根据英美法,合同是否成立? (2)根据德国法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合同是否成立?,(3)合同何时成立 A、 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2条 B、当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何时成立?(注意:letter of confirmation )见下页资料,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销售确认书(sale of confirmation)是怎么回事? 我国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沿袭了85年涉外合同法的规定,确认了国际贸易中销售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但关于销售确认书,有两点必须要强调: 第一,若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要求签订销售确认书的,则合同就应该在签订确认书(一式两份,交换签字)后成立; 第二,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受要约人作了有效承诺后,合同即可成立。 可见,合同法关于销售确认书的规定,并非是一个硬性规定。,三、对价与约因 1、对价(consideration) 对价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英美法中最为晦涩难懂的法律概念之一。下面我们就介绍关于英美法的对价制度。 (一)对价的定义 对价一词是从英文中的“Consideration”翻译过来

      3、的,为了使大家好理解,我们把它解释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合同具有合法的要约和承诺,该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英美法则把合同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签字蜡封合同(Deed contract under seal),这种合同具有合法的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要求有任何对价;另一类是简式合同(Simple,sealed,and delivered)的,它包括口头形式和非以签字蜡封史作成的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要有对价,否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对价是一种将当事人粘在一起的胶合剂(Consideration is the binds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together) 根据考证,英美法的对价制度已经有400多年了历史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发展了一系列的规则,但是对于对价的定义却一直有争论,至今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二)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了约束力,进一步说,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诺言人不兑现其诺言,受诺人可以通过起诉,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迫使诺言人兑现其诺言,不过,在

      4、理解对价的作用时,必须明确是,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是无对价是诺言如果已经被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三)对价的规则 英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用“充分的()”、“完好的()”描述对价是以诺言产生约束力或强制执行力的,一般而言,这样的对价符合如下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2、约因(cause) 法国法的约因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理由或者其所追求的最直接的目的(即书本);二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企图达到的最终最更本的目的。前者为“近因”,后者为“远因”(书本上为动机)。如:卖车,近因是为了取得车款;远因有可能是为了还债、或者是因为想买新车、也可能是觉得车子的消费太高而承担不起,等等。,四、合同形式 1、英国法 有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之分。()三类合同必须采取签字腊封形式;简式合同是指必须要有对价的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需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成立

      5、的要件的合同,有四种;二是需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三种; 2、美国 也有类似规定,内容上大同小异。四种合同需有书面形式作为证据。 3、法国 规定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债务代偿合同、抵押合同需经公证方能有效。 4、德国 其要式合同只限于极少数合同类型,如赠与合同需要公证;土地转让合同需登记,其余均以不要式作为原则。,5、中国 (合同法规定: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书面:包括EDI 、Email) 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况 (1)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国内民事流转; (2)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证券承销合同; (3)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五种: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涉外技术转让合同、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 (4)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合同 记名股票和债券转让合同、不动产转让合同、车船转让合同; (5)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房屋、船舶、进口物料设定抵押权的合同;记名股票、债券和知识产权的质押合同,EDI:单证发展的大趋势:从当前的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以机对机信息系统取代书写单证的趋势

      6、越来越明显,实务上称之为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这种操作方式下,提单、信用证及原产地证明书等贸易单证,都可以通过中央数据库进行电子处理。其优点; a可以使买卖双方在整个运输过程对货物进行跟踪; b而且可以大大加快单证的传递; c并可免去手工单证一式多份的麻烦,减少重复的文书工作,提高效率及精确性。,但EDI也同样产生一些问题,如: a安全性问题,尽管电子签名可以取代亲笔签名,但也无法排除这些单证有未被授权的危险; b且并不是所以地区都有可靠的网络; c全球贸易无纸化亦缺乏标准化,在不同国家不同区域操作中可能会有多种不同格式(故需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五、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1、中国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规定了合同内容必须要合法,即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大陆法 一个总的原则是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共秩序、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其中,法国法强调合同非法有两种,一种是标的物不合法;一种是约因不合法; 德国法注重法律行为和整个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3、英美法 三类合同为非法的: 违反公共政策、不道德合同、违法合

      7、同,六、合同的解释 1、各国的相关规定: 什么时候需要对合同加以解释呢?当合同条款不清楚或者有重大缺漏,而当事人双方又各执一词时候,就会出现法院如何解释的问题。 如: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的“切芒钢铁公司案”时,就为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吨(ton)伤透了脑筋。卖方竭力主张为美制的短吨(short ton),每吨为2000磅;买方则竭力主张是英制的长吨(long ton),每吨为2240磅。所以这就要为此作出解释。 合同解释有“意思说”和“表示说”之分。 中国:合同法125条 可见中国基本上采取的是表示说。,七、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与 合同成立 并不相同 (一)、有效合同 合同,合同,就是合意相同。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赋予当事人的合意以法律拘束力。 法国民法典1134条甚至将合同的效力提升到法律效力的高度,“依法订立的合同,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中国合同法第八条有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一般来说,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四个: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效力待定合同 1

      8、、主体不合格合同(缺乏合同能力或者主体资格的人订立的合同)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曾规定为无效,法律强制干预合同的范围过大。而按照各国法例,主体不合格的合同一般都列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范围。 中国合同法因此,作出调整,依据中国合同法第47条51条的规定:见法条合同法第47条.ppt。催告一个月内追认。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法国、德国对催告也都有规定,只是对催告的方式,法国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德国则口头催告也可。 2、欠缺代理权的合同 (三种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ppt,3、无处分权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ppt (但是要注意,这种制度逐渐被善意取得制度所取代。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无处分权人所处分的他人的动产的,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善意取得制度是认可的。 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中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 可见原则上无效,例外情况下才适用善意

      9、取得制度。 中国合同法没有涉及到善意取得问题。司法实践中以“善意”和“ 对价”作为条件。(注意)案例讨论六:二手房买卖的效力.ppt,(三)无效合同 1、 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 分类:部分无效;全部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才有效。所以,凡是违反国家法律、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即使意思表示一致,也没有法律效力。具体分为三大类:一是恶意串通的合同;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三是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具体看书本。 中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ppt。,(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当影响、心中保留 显失公平) 1)错误 ( 大陆法上一般都规定,错误导致合同可撤销。见书本。 另,大陆法上还有传达的错误一说,如:误将“买”传达为“卖”,电报局误将“二”译为“三”等。德国法认为传达的错误与前面提到的错误,在法律效力上一样。 英美法上,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当事人本来不会就现有条件签约。如:1903年判决的scott v coulson案,一张人寿保险单签发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知情。虽然该保单已经签发,法院判决,保险人不必赔偿。),中国没有关于错误的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则包括大陆法上的错误和误解两种情形。 何谓重大误解? 中国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注意:错误和误解不同。错误针对的是特定的事实;误解针对的是对事实的认识。举例:Raffles v wichelhaus 案,当时货物从印度的孟买港装运,运货的船名为“皮尔莱斯号”。当时在孟买港有两艘“皮尔莱斯号”。其中一艘10月份离港,另一艘12月份离港。买家声称,合同项下的船应该是10月份离港的那艘,而卖家则生称应是12月份离港的那艘。对于这种情况,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认定其中的一方的意思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二是因重大误解而宣告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合意。法院采纳的是后一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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