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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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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摘 要冷冻胚胎技术的问世,实现不少不孕夫妇的生育梦想,但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广泛应用,暴露出有关冷冻胚胎的一系列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问题。对此,本文围绕人类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以融入国内外相关冷冻胚胎的立法和判例的方式,具体说明冷冻胚胎的主流三学说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三学说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提出个人的见解,最终支持冷冻胚胎为伦理物的观点。其次,分析在不同情形下冷冻胚胎作为伦理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讨论所有权人对冷冻胚胎行使所有权时的具体内容和相关限制问题。关键词: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伦理物;权利归属;行使规则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Frozen Embryo The advent of frozen embryo technology has realized many fertile couples fertility dreams, but with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fro

      2、zen embryo technology, a series of social,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frozen embryos have been exposed. In this regard,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human frozen embryos. First, by integrat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on frozen embryo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mainstream three doctrines of frozen embryos is specified, and on this basis, the three doctrines are compared and analyzed, and the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frozen embryos are

      3、 proposed. The insights ultimately support the idea that frozen embryos are ethical. Secondly, it analyzes the ownership of frozen embryos as ethical objects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and discusses the specific content and related limitations of the owner when exercising ownership of frozen embryos.Keywords: the legal attribute of frozen embryo; ethical material theory; right attribution; exercise rules目 录一、引言1二、关于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界争议1(一) 主体说11.主体说的内涵12.主体说的辨析2(二)中间说31.中间说的内涵32.中间说的辨析4(三)客体说41.客体说的内涵4

      4、2.客体说的制度优势以及制度选择5三、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6(一)受术夫妻享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6(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胚胎的所有权归属6(三)夫妻离婚时胚胎的所有权归属6(四)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内容及其限制81.所有权人对冷冻胚胎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82.所有权人对冷冻胚胎享有处分的权利以及相关限制9四、特殊情况下胚胎的权利归属10(一) 夫妻一方死亡时的权利归属10(二) 夫妻双方死亡时的权利归属10结 语12谢 辞14一、引言2014年5月发生于我国江苏的“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 沈新南、邵玉妹与刘金法、胡杏仙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一度备受社会各界的热议与关注。患有不孕症的沈刘夫妇决定到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手术。在医院协同夫妇的一番努力下,最终顺利培育出4个能用于移植的胚胎。然而,悲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两人在胚胎移植于母体的前一天因交通事故丧生。事后,双方的父母对4个冷冻胚胎的归属提出异议,谈判失败,最终选择对簿公堂。一审法院以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性为由,作出其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5、结论。其次,该院认为应夫妻双方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在贴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同时做到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排除以生育为目的之外的行为,诸如买卖胚胎等。由于沉刘均已去世,通过手术实现生育的目的已化为泡影,因此不存在双方手术期间留下的胚胎权利的继承,故原告在一审中的请求被拒绝。二审法院则从伦理和情感出发,最终判决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四枚冷冻胚胎,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精神,但回避了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的问题。而同一案件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这种现象正揭示了现行法律相对滞后的现实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14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作为我国现存两部涉及胚胎规定的部门规章,针对的只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诸如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等系列问题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空缺状态。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件的出现绝非偶然,它仿佛是时代的警钟。相信类似该案的法律纠纷也会随着今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愈加广泛应用而不断出现,对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范成为了时代的要

      6、求。人类冷冻胚胎的立法首要任务是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唯有确定冷冻胚胎的性质才可解决后续争议。本文将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世界三大主流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各种学说的利弊,对冷冻胚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二、关于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界争议学界对人类冷冻胚胎法律性质这一核心问题的讨论至今没有统一定论,国内外的主流学说主要包括三种,分别为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 (一) 主体说 1.主体说的内涵主体说认为人类冷冻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然人的特殊属性,也承认该过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适应的环境,但依然坚持将其认定为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享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与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类冷冻胚胎中潜在的“个人”。主体说起源于天主教的宗教理论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16 Origins 697, 701 (1987). Cf.

      7、 Carl H. Coleman, “Procreative Liberty and Contemporaneous Choice: An Inalienable Rights Approach to Frozen Embryo Disputes”,84 Minn. L. Rev. 55, 66 (1999).,天主教认为生命始于受精的那一刻,即便受精卵也是具有感知的生命体,并且认为堕胎行为无异于杀人。拥有领先生殖科技的意大利就是一个深受天主教宗教文化影响的国家,该国早在2004年颁布的医学辅助生殖规范反映出其支持主体说观点。该规范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第1条第1款中赋予了人工受孕体主体的地位。第13条“对人类胚胎进行何种形式的实验和选择都不被允许”以及第14条“原则上,冷冻和摧毁胚胎是被禁止的,胚胎移植而培育的数量不得超过3枚;胚胎被移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减胎 减胎:试管婴儿治疗中多胎妊娠率较高,为了减少孕妇和胎儿并发症,确保胎儿正常存活和发育,而终止不良、畸形或者过多的胎儿的继续发育。”都体现出对冷冻胚胎生命权利的重要保障。澳大利亚Rios夫妇冷冻胚胎案 参见张善斌

      8、、李雅男: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2期,第285页;张燕玲: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邢玉霞: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4页注1George P. Smith, “II, Australias Frozen Orphan Embryos: A Medical, Legal and Ethical Dilemma”, 24 J.Fam. L. 27 (1985-1986);David T. Ozar, “The Case against Thawing Unused Frozen Embryos”, 15 Hastings Center Rep., Vol. 15, No. 4 (Aug., 1985), pp. 7-12的审理也体现出将冷冻胚胎以主体地位来保护的观念。该案中的美国Rios夫妇不幸在一起航空事故中双双遇难并留下一笔无人继承的财产,经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医院的胚胎库中,保存着由Rios夫人的卵细胞与捐献者的精子受精而成的冷冻胚胎。如何处理这些遗留的冷冻胚胎成

      9、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议会上院对此问题进过仔细讨论,最终决定将冷冻胚胎进行人工代孕,待其发育成自然人后,对夫妇两人的遗产进行继承。2.主体说的辨析将人类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主体,具有人格的属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人类冷冻胚胎,但实际上冷冻胚胎并没有人的外形,仅是一个潜在的人而已,此时仍然将其性质界定为民事主体,在我国民法的思维下就行不通。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始,到死亡时结束。同时我国民法理论对自然人的出生即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而冷冻胚胎仅仅是精子与卵细胞在人体外进行了14天以内的结合,实质属于细胞状态,因此,冷冻胚胎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另外,人类冷冻胚胎并不在母体内,也不是胎儿。根据医学标准,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才属于胎儿,也就是说,胎儿是受精卵在母体中发育至少8-9周后才有的生命状态。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在继承、接受赠与等关于胎儿权利的保护的方面,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其民事行为能力自始不存在。本身不在母体子宫环境中的冷冻胚胎,其只是生物意义上的细胞,其发育程度远远不够胎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胎儿的突出的保护体现在继承方面,规定在继承时,须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待其成功出生后才能享有其对遗产应有的继承份额。对比发现,采用主体说对冷冻胚胎进行保护的力度已经远超了对胎儿保护的力度,赋予冷冻胚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明显不合理。再者,将人类冷冻胚胎认定为民事主体的理论在存在极大的实务缺陷。在主体说的前提下,对胚胎的使用途径有且只有将其植入母体将其孕育成人,同时对剩余的冷冻胚胎既不能销毁、破坏,也不能用于医学的研究,这样的后果将会造成相关医疗资源的浪费的同时,阻碍相关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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