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6页1、县中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及其近亲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院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及患者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第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五条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第六条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医务科负责处理全院医疗纠纷,责任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协助医务科处理。第七条 建立健全医患
2、沟通机制,医务科为全院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处置场所,医务科、保卫科工作人员为专(兼)职人员,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四)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耐心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如实告知患者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患者近亲属。(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六)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第九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三)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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