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类场所不一定属于爆炸危险区域 丙类场所可能需要防爆
5页1、甲乙类场所不一定属于爆炸危险区域 丙类场所可能需要防爆不少人认为存在储存、使用甲乙类物质气体、液体或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就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并选用防爆电气设备,而丙类则不需要,这个结论正确吗?本文就这个观点进行探讨。一、火灾危险分类火灾危险性是防火规范提出的对建构筑物或物质发生火灾风险高低程度的分级体系,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针对可燃气体、液体的分类如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第3.1.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3.0.1条、第3.0.2条。火灾危险类别气体液体其他分类情形甲A爆炸下限10%液化烃遇水易燃物质、强氧化剂、爆炸物、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甲B除液化烃外闪点28乙A爆炸下限10%闪点28-45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助燃气体悬浮可燃性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乙B闪点45-60丙A/闪点60-120可燃固体丙B/闪点120液化烃是指15时蒸气压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一般不包含LNG。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
2、类特殊情况:(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火灾危险性中物质的爆炸下限、闪点的划分标准都是基于大气环境(25,1个大气压)制定的,在高温、低压条件、空气含氧量增加的情况下,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往往都会增大。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所说的爆炸是指化学爆炸,化学爆炸产生一般是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产生温度、压力陡增的现象,特点是速度快、产生大量热和气体压力、发出巨大声响,能够对爆炸点周边的的建筑设备和人员造成破坏和伤亡。爆炸物以及可燃性气体、液体蒸汽、粉尘与空气混合后产生的爆炸都属于化学爆炸,其中又以可燃性气体、液体蒸汽产生的爆炸最为常见,如天然气爆炸、液化石油气爆炸等。爆炸危险区域的定义: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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