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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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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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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泰安市商业银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3第三章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4第四章 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7第五章 展期规定8第六章 风险管理10第七章 收费管理11第八章 附 则11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代付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代付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及进口T/T项下三种进口代付业务:(一)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代为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先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待融资到期日,申请人偿还开证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开证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代收业务项下,应代收付款人申请,代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代收付款人偿还代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代收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三)进口T/

      2、T项下代付业务是指进口T/T业务项下,应付款人申请,付款银行以承诺到期偿付形式委托其代理行先行支付进口货款,待融资到期日,付款申请人偿还付款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付款行偿付其代理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本办法规定的进口代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本行作为委托行,指定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他行作为委托行,指定本行作为代付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代收或进口TT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代收付款人或进口TT项下付款人在还清本行付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付汇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四条 以本行作为委托行的进口代付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客户进行授信应按照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授信审批结束后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七);以他行作为委托行的代付业务纳入我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范畴,客户需在本行核定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审批结束后签订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

      3、总协议(附件六)。第五条 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海外代付需占用本行的短期外债指标。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第六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外询价并确定代付行,负责代付行之间的所有报文往来,并负责国际业务系统中的相关操作;负责核定客户进口代付业务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出账审批及台账登记,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以及有关担保或抵押措施的合规性、合法性。第七条 各支行负责进口代付业务的贷前调查、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传递、回单管理、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跟踪、风险认定及贷后管理等。第三章 本行作为委托行的办理流程第八条 本行作为委托行,境内外代理行作为代付行的情况下,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客户应逐笔提交以下资料:(一)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1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2信托收据(附件九);3信用证、商业发票、货运单据及进口代付授权书(他行委托本行);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二)办理进口代收项下代付:1进口代收项下付汇应提交的单据,包括进口合同、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2信托收据;3商业发票、货运单

      4、据(他行委托本行);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三)办理进口T/T项下代付:1进口T/T应提交的付汇单据,包括加盖企业有效印鉴的境外汇款申请书、贸易合同、报关单正本/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商业发票;2. 信托收据;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一)客户向本行申请叙做进口代付业务,并与本行签订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七);(二)客户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八)和有关单据;(三)本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管政策及进出口管理规定,确保涉及的单据条款符合国际惯例,同时相应参照进口押汇或进口T/T融资业务对进口代付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四)审批通过后,总行国际业务部向境内外代付行就具体业务进行询价,并选定代付行,商定最终价格;(五)本行最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代付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附件一);(六)对于客户在付款到期日当日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的,本行需按事先与代付行约定的方式予以提前通知,并得到代付行确认受理的回复后,方可发出授权付汇加押报文;(七

      5、)代付行收到本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本行的付款路线履行付款责任;(八)代付行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本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附件二); (九)本行收到代付行付汇确认报文后,将进口代付业务通知书(附件十二)和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十三)递交客户;客户需在进口代付业务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把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十三)反馈本行;(十)融资到期日,客户按协议约定偿还本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本行向代付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四章 本行作为代付行的办理流程第十条 他行作为委托行,本行作为代付行时,进口代付业务的办理流程为:(一)授信审批通过后,委托行与本行签订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附件六);(二)委托行逐笔提交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 八)和有关单据;(三)本行对委托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管政策及进出口管理规定,确保涉及的单据条款符合国际惯例;(四)审核通过后,本行应就付汇价格(利率、费用等)与委托行达成书面一致,同时相应扣减委托行在本行的授信额度;(五)委托行最

      6、迟于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加押报文通知本行付汇金额、付汇日期、融资期限、付汇价格、付汇路线等付汇细节(附件一);(六)对于委托行在付款到期日当日需本行付汇的,委托行需先行通过与本行约定的方式通知本行,得到本行确认受理回复后方可向本行发送授权付汇加押报文;(七)本行收到委托行付款指示后须及时准确地按照委托行的付款路线付款;(八)本行应最迟在付汇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加押报文向委托行确认有关付汇细节(包括付汇本金、付汇利率、融资期限及付汇利息等);(九)融资到期日,委托行向本行偿付付汇本息,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五章 展期规定第十一条 融资到期日,委托行要提前督促客户备款归还本行融资本金及利息,并及时向代付行进行偿付。对客户到期无法还款的,委托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偿,但要先向代付行进行偿付。第十二条 对客户需提前偿还进口代付融资款项的,本行要提前通知代付行后方可办理,具体流程为:(一)客户向本行提交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十);(二)本行须在提前偿还日前通知代付行,代付行最迟须于收到通知的下一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在回复中告知客户提前偿付所需支出的费用(如需);(

      7、三)本行收到代付行回复后,在提前偿还日之前通过加押报文正式通知代付行提前偿付(附件三),并按照约定向其一并支付付汇本息以及相关费用(如需),同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十三条 进口代付期限应与货物销售资金回笼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第十四条 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展期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附件十一);(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对客户提出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要提前征得代付行同意后方可办理,并须按照与代付行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利息及费用(如需)。具体流程为:(一)付款到期日前,客户向本行提出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本行向代付行征询其对付汇展期的意见;(二)代付行最迟于收到征询的下一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三)本行收到代付行同意展期的回复后,审查客户提交付汇展期资料,同时按照进口押汇展期或进口T/T融资展期的规定对相应的进口代付业务展期进行审批;(四)付汇利息按照代付行提供的付汇利率计算;(五)本行于原付款到期日之前向代付行发送付汇展期加押报文(附件四);(六)代付行收到付汇

      8、展期加押报文后,对原进口代付业务进行展期,并向本行发送付汇展期确认加押报文(附件五);(七)付汇展期到期日,本行向代付行进行本息偿付,并按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十六条 办理进口代付业务,应建立登记簿,其中要件类档案除单笔信贷业务要求归档的资料以外,还应包括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信托收据、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等。第十七条 对于在办理进口代付业务以及后续提前偿付和展期的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电子信息,委托行和代付行应归档备查。第十八条 进口代付业务要加强贷后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贷后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各支行要随时了解客户进口货物后的生产销售与经营情况,特别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信息,跟踪监控货物销售后的资金流向,对出现市场风险和财务隐患的客户,要提前采取措施防范风险。第十九条 对出现进口代付逾期的企业,须立即停办其新增业务,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行资金安全,已办理的进口代付业务要按总行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使用相关垫款科目核算。各支行应及时将辖内有关垫款情况以行发文形式报总行。在报送材料中,应说明发生垫款的原因以及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并负责

      9、垫款的跟踪和催收工作。第七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条 进口代付利率按市场行情,用代付行报价加上浮点数或用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上浮点数方式确定执行利率。第二十一条 进口代付业务手续费须计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邮电费随手续费一并计入对应的邮电费收入科目。第二十二条 进口代付业务的计息方式可为利随本清或按月计息。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 外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1) 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 授权偿付报文2、 付汇确认报文3、 提前偿付报文4、 付汇展期报文5、 付汇展期确认报文6、 金融机构间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7、 进口代付业务总协议8、 进口代付业务申请书9、 信托收据10、 进口代付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11、 进口代付业务展期申请书 12、 进口代付业务通知书13、 进口代付业务还款确认书附件一: 授权偿付报文WE INVITE YOU TO FINANCE THE IMPORT TRADE UNDER THE SUBJECT ITEM FOR _ DAYS WITH AMOUNT_AT A RATE EQUIVALENT TO MATURITY MATCHED UN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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