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京派海派”之争辨析民间委托炒股合同的效力
3页1、从“京派、海派”之争辨析民间委托炒股合同的效力现实生活中,股票投资者委托理财公司代为炒股的情形相当普遍,对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看法,并形成“京派、海派”两种代表性的观点。该文将分析两种观点的差别,辨析该类合同是否有效。 一、典型案例及其争议焦点2012年4月20日,李某与光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签订一份股票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账户委托光辉公司进行打理,具体约定内容为:1、李某将其证券账户密码告知光辉公司,委托该公司管理;2、委托期间,李某完全委托光辉公司买卖股票,自己不得干涉;3、在协议期间,双方按照3:7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委托开始时,李某股票账户上存有资金及股票合计价值50万元;一年的协议期满后,李某股票账户上仅有资金及股票合计价值15万元;亏损合计35万元。李某遂将光辉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光辉公司没有代为接受委托炒股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无效、光辉公司还应返还其损失的财产35万元。经查明:光辉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为:投资管理咨
2、询服务;个人理财、贷款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划的需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该公司承认并未办理过代为炒股的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经营证券业务属特许经营项目,未经批准从事该业务应视为违反证券法。本案中,光辉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证券的行政许可,其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炒股,是否应当视为违反证券法的行为,由此引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二、“京派”、“海派”的不同观点因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形成“京派”、“海派”对立的情形,即北京和上海两地的法学家及司法机关在看待同一法律问题时,经常产生针锋相对的不同理解。因两地整体法律水平处于全国最前列,所以两地之间的法律争论经常会产生全国性的影响,其法律意见值得仔细研究。关于本案中的委托炒股问题,“京派”、“海派”亦形成了不同理解:“京派”观点:认定该类型合同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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