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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法制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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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30993088
  • 上传时间: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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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试论网络法制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论文摘要 网络法制教育因其发展的难控性和较低的预测性使得网络生活中的法制教育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以在短时间内有较大的变化。目前的文献资料对网络法制教育现象表述和特征分析往往集中在2005年前后几年,但进入2010年之后,网络社会的发展有了极大的变化,本文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网络社会的发展,揭示了网络法制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 论文关键词 网络行为 网络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 有很多人认为,网络法制教育就是把网络作为新型教育平台的一种,与传统法制教育没有本质差别,这种将网络法制教育仅仅看做是一种教育工具、教育手段的观点,显然未能正确认识网络法制教育。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近年来网民的行为动态和法律意识都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转变,综合网络社会近几年所发生的新变化,笔者将网络法制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版权权利意识 如今,利用网络平台以“交互式”手段公开传播具有知识产权作品(包括音像作品、文本著作等)已经成为网络版权侵权的主要手段,这也是广大网民对互联网的使用便捷的称道之处,但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交互式”的网

      2、络传播行为指互联网网站的经营者或网络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这种方式即构成应受著作权人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因为它得以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计算机上通过访问作品所在的网站而获得作品。豍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的时候已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规定为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品制作者的一项新权利,这表示相关部门在立法的时候已经将网络发展形势考虑在内,但网络本身的技术特性又使这项规定在实施的时候遭遇重重困难。 首先,有一部分网民在明知自己的下载或上传行为会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并不会停止自己的网络行为,这部分网民可能抱有“法不责众”的逃避责任的心理,也可能只是简简单单的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触犯法律,甚至是为他人提供了便利。其次,很多网络文章的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被转载次数越多越好,而忽视或放弃了自己应有的著作权利,网民同样是公民,“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他们当然有权利选择维护或放弃法律赋予的著作权,但若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一旦变为整个网络社会所认可的行为模式,就会严重侵害到其他拥有合法著作权的公民行使权利,这种后果无疑是对相关法律

      3、本身的否定和蔑视,也会对网络作品的发展带来毁灭性的灾害。以上两种情况,均说明我国网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网站运营商只顾及自身网站的发展壮大为但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视而不见,另一方面网民以更低成本实现自我需求的为首要目的,抱着不用承担责任的心理乐此不疲地实施侵权行为,都意味着我国网络法制教育必须加强网民的版权权利意识,并加大力度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作出进一步的推广和普及。 二、信息保护意识 网络社交和电子商务等网络行为都涉及了信息保护的问题,近几年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网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愈加严重。事实上,一旦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交织在一起,很多时候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是不得不为的事情,如网络购物中需要购买者向经营者告知收件人信息以便物品的送达、利用网络平台购买火车票需要网民填写包括身份证号在内的个人信息才能顺利出票等等,这些网络行为与现实社会联系紧密,行为人必须提交个人资料方能达到行为目的。我国宪法明确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内,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阐明了法律保护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名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宪法的个案应用

      4、率极其罕见,而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则以个人隐私是否被公开并影响权利人的社会评价作为界定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标准,因此许多隐私权被实际侵犯的人难以得到保护,有违“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此外,网络法制教育除了必须着重加强信息保护意识之外,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在针对信息隐私内容进行立法时也应偏向处于弱势的个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共利益、经济发展难免与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利益有一定价值冲突,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当个体的信息使用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进步,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时,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做出一定让步,但现实情况使这种本应处于平衡的状态出现偏差,当网民作为个体被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时,相对于拥有国家权力在手的政府与可倚靠经济后盾的网站二者来说,网民个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个人信息保护过度让步,一方面会造成网民对市场经济丧失信息,降低经济效率并增加社会成本,继而使经济发展失衡,另一方面也会令政府和商家忽略个体合法权益,视宪法所赋人权而不见,从而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打击。 面对信息技术的冲击,即使现有的隐私权制度难以为网民个体提供完善周到的保护,但我们

      5、可以换个角度分析,即把原本只具有消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转变为同时具有积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个人财富的一部分从而加强与获取信息者之间进行博弈的能力。笔者认为,通过网络法制教育内容的更新与完善,加之先进科技下采用网络隐私保护技术,提高权利人个人信息资料保护意识以及加强信息使用者的自律意识,辅之以网络中介组织机构的力量在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中起举足轻重的保护方式,相信网络隐私权一定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 三、言论自由意识 根据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68亿,稳居世界网名数量第一位,数量如此庞大的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问题是同时影响网络社会、现实社会的重要因素。网络言论自由如何保障?网民应为其言论自由承担哪些责任?网民发布言论的道德底线在哪里?“因言获罪”的界限该如何确定?这些都是目前网络法制教育必须直面重视的问题。一般说来,当一个社会个体在达到文化方面的一定自由度后,“会萌发出政治自由、言论自由的意识以及为此而奋斗的激情”。豎一方面,互联网可以成为表达民意、实现自我的广阔平台,另一方面,互联网也可以成为少

      6、数别有用心的人造谣惑众、传播色情、语言暴力、宣扬隐私的便利工具。事实上,受制于法律制定过程的程序与法律稳定性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我国网络立法与监管已经远远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里确实存在着法律真空预监管缺失的现象。 毫无疑问,作为一个自然人,提出意见,发表言论是其基本权利之一,而如何保护这种被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认为是“不可侵犯的人权”,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论断。例如,以英国学者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法学派认为,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行使有利于其他类型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但若不对其加以控制和规范,则可能对社会生活和管理造成更大的破坏和弊端,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自由给以必要的限制;密尔也提出这样的观点:“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超出公平讨论的界限”,豏而目前的状况多发生于网民无法清晰认识到自己在发表言论的时候是否触及了那条看不见的边界。 以微博为例,中国的微博网站最初设立的特点就是以信息分享和保持联络为主要设定目的,但随着网络空间的扩大化,网络社交也逐渐形成了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共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

      7、抗衡”,公众可以就公共利益、切身权利等内容进行平等的交流或辩论,“如果没有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相互交流,即使舆论有公共潜力,也不会发展成一种公众舆论”豐。网络公共领域中所具有的开放性、批判性和多样性使得公民在此间交流过程中能够平等的对话和协商。公共领域具有的这些特征在互联网畅行天下的时代迅速唤醒了当代国民的言论自由意识,因此当前网络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让网民明确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即当人们把网络当作一种自由表达的途径,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甚至一个发泄负面情绪的出口的时候,能够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让言论表达限制在有节制、合理合法的界限之内。 四、网络行为意识 此处提出的“网络行为意识”指将行为意识分为“网络行为意识”与“现实行为意识”两类进行讨论。网络空间可以作为人在行为时的面具,使人通过这一途径得到“网络隐身衣”,但由于网络信息具有极强的共享性质,也就需要人们在网络空间内尤其注意加强个人保护意识。一般来讲,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有较薄弱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那么在网络中会有更大的可能性爆发其人性中恶的一面从而使自己成为触犯法律之网的人,反之亦然。因此

      8、若要加强网民的行为意识,提高网民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认识,首先要让网民意识到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以2012年引起关注的“女白领乱丢网购包装”案件为例,被害人在网络购物之后随手丢弃了包装袋,而包装袋上有详细的名字、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信息,犯罪人员正是利用了这些信息以送快递的名义侵入到被害者,并将之杀害。此类案件引起网络关注后,有关网站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仅有近四成网友选择在网购后会把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撕掉或涂掉,而多数人都表示不会特别处理,而是将有个人信息标注的快递包装袋随手扔掉,这也表明了网民即使有网络这一层屏障,但若不加强正确的行为意识,同样也有巨大的安全隐患。由网购引发的入室抢劫、强奸案例也成为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犯罪的新方式,除了网购,其他很多途径也会泄露个人信息,如网络订票或预订旅馆、求职者通过网站上传或投递简历等等,这类个人信息的传播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网络侵权中,侵权方式特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较为复杂,责任认定和举证较为困难,针对网络领域新产生的权利和利益法律一时难以介入进行保护,豑但是诸如网站管理运营方、政府部门网站等接收信息一方有严格责任保护这些私密信息不被

      9、有意泄露,而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则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从侧面说,要避免个人信息完全不被泄露是几乎不可能的,最重要还是民众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网络空间的技术特点使得不法分子能够利用远程侵入方式获取信息,其隐藏危害性比现实生活中更不可预测,因此需要网民对待网络行为更加谨慎小心。QcWA3PtGZ7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shLs50cLmTWN60eo8Wgqv7XAv2OHUm32WGeaUwYDIAWGMe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Z7R4I30kA1DkaGtgKQcWA3P tGZ7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shLs50cLmTWN60eo8Wgqv7XAv2OHUm32WGeaUwYDIAWGMe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Z7R4I30kA1DkaGtgK tGZ7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shLs50cLmTWN60eo8Wgqv7XAv2OHUm32WGeaUwYDIAWGMe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Z7R4I30kA1DkaGtgKQcWA3PtGZ7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shLs50cLmTWN60eo8Wgqv7XAv2 tGZ7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shLs50cLmTWN60eo8Wgqv7XAv2OHUm32WGeaUwYDIAWGMeR4I30kA1DkaGhn3XtKknBYCUDxqA7FHYi2CHhI92tgKQcWA3PtGZ7R4I30kA1DkaGtgKQcWA3PtGZ7R4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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