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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国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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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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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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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8年三国法真题一、单选题(1-9)1.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会员国,现因领土争端,甲国欲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BA如国际法院受理该案件,发现主审法官中有甲国公民,则乙国可以申请该法官回避B如审理案件中甲国发现法官中有乙国法官,则可以申请增加本国国籍的法官为专案法官C如法院判乙国败诉又不执行该判决,则甲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D如果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则该判决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解析】国际法院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因此,A项说法错误。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国一国有本国籍的法官,没有的另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案件的审理。双方都没有,都可以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其只担任该一案件的审理,故名曰“专案法官”。专案法官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国际法院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而不是申请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故C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

      2、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但其并非国际法渊源,效力不具普遍性,只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或者叫做国际法的辅助渊源。题中判决对本案及甲乙两国产生拘束力,但并非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2.甲乙两国因政治问题交恶,甲国将其驻乙国的大使馆降级为代办处。后乙国出现大规模骚乱,某乙国公民试图翻越围墙进入甲国驻乙国代办处,被甲国随员汤姆开枪打死。根据该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A因甲国主动将驻乙国使馆降级为代办处,根据相关公约的规定,代办处不再受到外交法的保护B随员汤姆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代办处的安全,因此不负任何刑事责任C乙国可以因随员汤姆的开枪行为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D如果甲国明示放弃汤姆的外交豁免权,则乙国可以对汤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解析】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以馆长的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很明显,代办处仍然为使馆,受外交法保护,享有特权和豁免。A项错误。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

      3、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故C项错误。但外交人员的豁免权并不表明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只不过是接受国对之不能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一般来讲,派遣国为之不法行为要承担国家责任,且有可能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必须是明示放弃。一旦派遣国放弃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则外交人员不再享有相应权利。因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3.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法院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解析】本题综合了国际公法中的外国人就业、国际私法中的劳动合同法

      4、律适用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等三个知识点进行考查。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题中,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况。 该法第80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

      5、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法第70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综上,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A项正确。 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题中,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故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B、C项错误。另外,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时,当事人才能选择处理其争议的法律。因为本案并非一般合同,故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因此B项说法也无从谈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6、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题中“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事实表明,该合同是在中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的,故合同签订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4.(2018-2-33) (单选题). 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 【答案】C A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B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C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D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解析】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这三类合同要同时满足至少两个条件,才应该适用中国法:(一)主体

      7、是“一中一外”,都是外方当事人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二)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如果合同在境外履行,则不是必须适用中国法。题中案情,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故该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双方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即只能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B项错误。 根据以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即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外国法院,并不排除仲裁。因此,C项正确。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也称海牙仲裁法

      8、院,是依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910年建立的国际争端仲裁机构,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它与联合国在海牙的国际法院无关,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该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该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但不处理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事争议。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择C。5.(2018-2-34) (单选题). 经常居住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名画丢失,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后,托马斯欲通过诉讼途径索回该画作。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B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C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D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解析】法律适用法第1

      9、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案中,托马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所以其诉讼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来判断,故A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可能基于买卖合同、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所以,首先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该条冲突规范对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范围并未限制,故B项“当事双方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的说法错误。 本题的关键在于托马斯与窃贼的物权问题,还是与李伟的物权问题。“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后,托马斯欲通过诉讼途径索回该画作”表明,本案的被告是李伟,本案中的物权问题指的是托马斯与李伟的物权问题,李伟取得名画物权的法律事实是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因此,本案中托马斯和李伟可以选择要适用的法律,如果两者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即韩国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6.(2018-2-35) (单选题). 中国江苏龙叔公司与意大利图歌公司签订DAT(南京)的合同进口一批服装,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 【答案】B A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南京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需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业务B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C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D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南京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解析】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运输终端交货),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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