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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诉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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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如**
  • 文档编号:357902376
  • 上传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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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6年民诉法真题一、单选题(1-16)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解析】本题是对合议制度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审理,都应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AB项说法错误,不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没有规定可以约定审判员独任审理,也

      2、不需要经上级法院同意,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D。2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解析】本题需要掌握两个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校园事故责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如果以侵权人作为被告的话,幼儿园因为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会作为共同被告。在本题中,姜某是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他的监护人朱某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因此,D选项正确。对应法条民

      3、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两种确定被告的方法:起诉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此时只有一个被告;同时起诉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此时有两个被告。就本题来看菲特公司为劳务派遣

      4、单位,苏拉公司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这两个公司只有可能做被告,不可能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选项和D选项错误,首先排除。如果周某起诉苏拉公司,根本就不能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因为起诉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这个时候只有一个被告。A选项错误。但如果周某起诉菲特公司时,由于法律规定菲特公司是做共同被告的,因此还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C选项正确。对应法条民诉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4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

      5、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解析:在解答本题时,首先必须要明确本案的原告是丁一,被告是丁二,妹妹丁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丁爽是基于遗嘱,主张父亲的遗产全部归其所有。也就是说丁爽对于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物遗产主张了独立的所有权。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诉:一个是原告丁一与被告丁二之间的本诉;另一个是以丁爽为原告,原案原告丁一和被告丁二为共同被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本诉的原告丁一撤回本诉以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将继续进行。因此,B选项正确。对应法条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5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6、答案】B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解析】要把本题的答案弄清楚,要处理好三个考点:(1)证据的法定种类。本题中,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这些说法都是正确的。(2)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A选项中,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只能证明有过资金往来,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并不能够证明已经发生了借款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B选项正确。同理,C选项

      7、错误。(3)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即民事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客观事实。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的争议:一个是原告牟某与被告战某之间是否有借贷关系,这是第一个借贷关系。另一个则是被告战某所主张的他与原告牟某之间存在第二个借贷关系。D选项中,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从逻辑上,只能证明牟某与战某曾经签订过10万元借款合同的事实,并不能否认战某曾向牟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因此,该借条与争议的是否存在5万元借款的事实不具备关联性,不是牟某主张战某借款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不是第一个借贷关系的证据,而是第二个借贷关系的证据。该借条复印件与第一个借贷关系无关,并不是第一个法律关系中的证据,也就不是本证或者反证。简单来说,本案有两个借贷关系:牟某所主张的5万元的借贷关系;战某所主张的10万元的借贷关系。D选项中,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是第一个借贷关系的本证,不是与第一个借贷关系有关的证据,当然也就不可能是与第二个借贷关系有关的反证。因此,D选项错误。对应法条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

      8、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6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解析】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从本题来看,证明对象是“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刘月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同学一般都会把本题理解为产品责任。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对第6种情况的描述,产品责任案件,化肥公司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剩下的事实

      9、就应当由刘月承担证明责任。加之没有完整阅读题干,不少同学错误地选择了A选项。题目已经告诉我们,“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从整个题目来看,实际上问的问题是“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如果对方要否认,谁来证明”?根据民诉解释第93条的规定,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若对方反驳,需要提供相反证据来证明。因此,本题应当由反对方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本题的答案是B选项。如果同学们能够理解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本题就更容易了。本题的客观证明责任即结果的风险,是由立法预先规定的,由刘月负担。在刘月提供了自己的证据(即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已为生效文书确定的事实会被推定为真实,刘月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主观证明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甲化工厂不服,则应由甲化工厂负责推翻,即由甲化工厂负担这种情况下的主观证明责任。在刘月提交了判决书之后,主观证明责任已经转移到甲公司身上。7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解析】举证期限,也称为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本题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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