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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作业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督导履责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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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4874808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540.77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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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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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现场 到位 安全 督导 手册
资源描述:
前 言 各级人员要切实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生命重于泰山”指示精神,提高安全意识。树立“违章就是隐患、违章就是事故”理念,切实履行“管专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现场违章检查力度,对违章查处要坚持抓早抓小,防范因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目 录 一、手册使用要求………………………………1 二、严重违章惩处措施…………………………2 三、严重违章清单………………………………5 四、作业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督导要点………17 五、作业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督导记录表……19 手册使用要求 一、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分层分级”原则,切实履行到岗到位要求,到现场、到一线掌握安全生产实情,按照本手册要求对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按照“抓早、抓小”的原则严查现场违章行为。 二、各单位应对到岗到位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定期对各级人员《到岗到位安全督导记录手册》查处记录的问题进行总结通报,并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各级管理人员妥善保存此手册,作为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重要资料,如转岗至其他单位,应将此手册交与原单位留存。 严重违章惩处措施 Ⅰ至Ⅲ类严重违章分别按五至七级安全事件惩处。对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相关单位责任者,自第二起提升惩处等级,直至五级安全事件。 2 事故等级与责任人员处罚对照表 事故 等级 责任 人员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五级 事件 六级 事件 七级 事件 八级 事件 主要及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主要及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主要及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人身事故主要及同等责任 人身事故次要责任 其他 事故 省级公司主要领导 记过至 撤职 记过至降级 记过至降级;性质特别严重的,应引咎辞职 警告至 记过 警告至 记大过 省级公司有关分管领导 记过至撤职 警告至 记大过 通报批评 省级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记大过至 撤职 记过至撤职 记过至撤职 警告至 记大过 记过至 降级 通报批评 事故单位主要领导 降级至撤职 记大过至 撤职 记大过至撤职 记过至记大过 记过至 撤职 通报批评 或警告 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 通报 批评 通报批评 经济 处罚 事故单位有关分管领导 记过至 撤职 警告 经济处罚 基层单位二级机构负责人 撤职至留用察看两年 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 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 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 记大过至撤职 记过至记大过 警告至 降级 通报 批评或警告 通报批评或警告 通报 批评 经济处罚 经济 处罚 经济处罚 主要 责任者 解除 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两年至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两年至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 一至两年 记过至 解除劳动合同 记过至记大过 记过至记大过 警告至记过 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 通报批评或警告 通报批评 同等 责任者 记过至 留用察看两年 警告至记大过 警告至记大过 通报 批评或警告至记过 通报批评或警告 通报 批评 次要 责任者 留用察看两年至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一至两年 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两年 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 警告至 留用察看一年 警告 至记过 警告 至记过 通报 批评或警告 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元) 30000~ 50000 20000~ 40000 20000~ 40000 10000~ 30000 10000~ 30000 10000~ 20000 10000~ 20000 5000~ 10000 5000~ 10000 3000~ 5000 2000~ 3000 1000~ 2000 500~ 1000 78 严重违章清单 一、Ⅰ类严重违章(15项) 1.无日计划作业,或实际作业内容与日计划不符。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冒险组织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要求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未执行的。 3.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4.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超出检验期的安全工器具。 5.工作负责人(作业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或劳务分包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作业负责人)。 6.未经工作许可(包括在客户侧工作时,未获客户许可),即开始工作。 7.无票(包括作业票、工作票及分票、操作票、动火票等)工作、无令操作。 8.作业人员不清楚工作任务、危险点。 9.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 10.作业点未在接地保护范围。 11.漏挂接地线或漏合接地刀闸。 12.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架线施工前,未紧固地脚螺栓。 13.高处作业、攀登或转移作业位置时失去保护。 14.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未正确设置监护人;未配置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装备。 15.牵引过程中,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前方不得有人通过。 二、Ⅱ类严重违章(30项) 1.未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公司安全工作部署,未及时开展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通报学习、安全日活动等。 2.安全生产巡查通报的问题未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针对公司通报的安全事故事件、要求开展的隐患排查,未举一反三组织排查;未建立隐患排查标准,分层分级组织排查的。 4.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 6.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7.拉线、地锚、索道投入使用前未计算校核受力情况。 8.拉线、地锚、索道投入使用前未开展验收;组塔架线前未对地脚螺栓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未整改并重新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9.未按照要求开展电网风险评估,及时发布电网风险预警、落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10.特高压换流站工程启动调试阶段,建设、施工、运维等单位责任界面不清晰,设备主人不明确,预试、交接、验收等环节工作未履行。 11.约时停、送电;带电作业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12.未按要求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 13.电力监控系统中横纵向网络边界防护设备缺失。 14.货运索道载人。 15.超允许起重量起吊。 16.采用正装法组立超过30米的悬浮抱杆。 17.紧断线平移导线挂线作业未采取交替平移子导线的方式。 18.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前未计算校核安全距离;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19.乘坐船舶或水上作业超载,或不使用救生装备。 20.在电容性设备检修前未放电并接地,或结束后未充分放电;高压试验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21.擅自开启高压开关柜门、检修小窗,擅自移动绝缘挡板。 22.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金属梯等禁止使用的工器具。 23.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24.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25.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26.防误闭锁装置功能不完善,未按要求投入运行。 27.随意解除闭锁装置,或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 28.继电保护、直流控保、稳控装置等定值计算、调试错误,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9.在运行站内使用吊车、高空作业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开展作业,未经设备运维单位批准即改变施工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 30.两个及以上专业、单位参与的改造、扩建、检修等综合性作业,未成立由上级单位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现场作业风险管控协调组;现场作业风险管控协调组未常驻现场督导和协调风险管控工作。 三、Ⅲ类严重违章(59项)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3.承发包双方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将高风险作业定级为低风险。 5.跨越带电线路展放导(地)线作业,跨越架、封网等安全措施均未采取。 6.违规使用没有“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7.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情况下,未由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署“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8.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准入考试并合格;新进、转岗和离岗3个月以上电气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9.不具备“三种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或许可人。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11.特种设备未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2.自制施工工器具未经检测试验合格。 13.金属封闭式开关设备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制造压力释放通道。 14.设备无双重名称,或名称及编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15.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满足且未采取措施。 16.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管理系统、消防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故障失效。 17.网络边界未按要求部署安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特征库升级。 18.高边坡施工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 19.平衡挂线时,在同一相邻耐张段的同相导线上进行其他作业。 20.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动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退出运行。 21.票面(包括作业票、工作票及分票、动火票等)缺少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签字等关键内容。 22.重要工序、关键环节作业未按施工方案或规定程序开展作业;作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原:不按施工方案或规定程序开展作业,作业人员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23.货运索道超载使用。 24.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安全警戒线。 25.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26.使用金具U型环代替卸扣;使用普通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销轴。 27.放线区段有跨越、平行输电线路时,导(地)线或牵引绳未采取接地措施。 28.耐张塔挂线前,未使用导体将耐张绝缘子串短接。 29.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使用明火、吸烟;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在易燃物品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 30.动火作业前,未将盛有或盛过易燃易未清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与生产系统隔离,洗置换,未检测可燃气体(蒸气)含量,或可燃气体(蒸气)含量不合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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