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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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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702402
  • 上传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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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内容摘要】重实体、轻程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我国历久以来的法律传统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起步,我国开始认识到了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冤假错案的相继发生更是引发了国人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思考本文着重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二者的冲突、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与功能、从世纪大案来看程序公正的价值、我国法治建设的状况及反思点来论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要尊重程序的公正,以保证实体的正义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公权、私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蓬勃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我国颇为重视实体的立法孙志刚案、赵作海案的发生,使国人的眼球又转而聚焦到程序公正的问题上那么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引发了国人的深思一、 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要认识程序公正的含义,首先要了解程序、法律程序的含义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正地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的步骤与形式,是实现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方式和必要条件。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刑事和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德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实简而言之,实体正义就是结果公正;程序表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真实体现了人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的,实质正义是指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程序公正便是指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应当符合正义标准二、二者的冲突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是相互契合的殊不知,二者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统一在过程中,我们采用了良好的方法,但不一定能达到良好的结果;而在达到良好结果的时候却不一定是通过良好的方法获得的譬如,长期以来,惩奸除恶、行侠仗义都是人们在不自觉的追求一种结果公正,即实体正义正所谓“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就是实体公正在人们心扉中打下的深刻烙印有时为了匡扶实体正义,人们群起而攻之,下级劳苦大众拦轿喊冤、越级上访,这正是人们在追求实体正义,但恰恰却破坏了程序公正上级领导的一个批示、人民群众的激愤之情就可以就可以左右司法者的决策这种决策纵然是正义的,但却是以牺牲公正的程序换来的。

      因此说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二者是存在冲突的那么关键是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是舍程序而追逐正义,还是放弃个案正义而保全程序呢?看似一个小小的法学难题却难倒了无数智慧的法学大师最早对程序进行研究的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程序存在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只有实体法被首先制定出来,程序法才有意义意大利法学家贝拉利亚则认为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他据此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程序的人道化即为了程序的公正可以暂时牺牲个案的实体正义美国权威法学家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法治形成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罗尔斯强烈批判了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他认为程序工具主义仅仅将程序看成是实现实体法的目的与手段,忽视程序法自身的目的与价值存在,使程序法完全成为实体法的附庸为此,罗尔斯把程序公正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加以类型分析,于是法学界才逐渐有了法律程序内在的独立的价值现在法律程序越来越注重程序自身独立价值的存在与实现,即这种价值不依赖于实体法的存在就可以单独存在,并予以实现如对程序公正、中立、参与等价值的追求可以独立于实体法而被实现三、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与功能(一)公正程序的内在价值法律程序的过程价值,即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具体是指法律程序作为一个过程中所具有的,不依赖其结果如何而存在,并可以作为评价该法律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否好的那些标准。

      诚然,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都有其内在价值,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更有其无可替代的价值它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因为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获得公正的解决方法英美法中有“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意思是说程序早于权利,权利基于程序而产生权利保障主要依靠程序而存在法律程序不仅能够促进正义、安全、秩序等外在实体价值目标的实现而且它本身就蕴含着符合正义要求的优秀品格,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因此正当的法律程序被认为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合法,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违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与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法政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危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二)程序公正的功能  公正的法律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限制恣意,约束权力在法律程序中既有决定者也有被决定者,权力的赋予是不均匀的,只有权力受到彼此控制的时候才能保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防止权力滥用整个法律的历史就是克服人类不断恣意的历史法律程序的创制其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限制程序运行中的恣意现象,以良好的程序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2、保障决策者充分接纳各种信息,做出正确的或最好的判断任何决定的做出都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信息越全面,决策可能越正确法律程序具有保障作决定者全面接纳信息的作用法律程序的参与原则,使法律在制定和实施程序中由于有公众的参与,作决定者不得不排除自己主观的偏见全面地考虑各种各样的信息、观点、意见,不至于偏听偏信,这对于决定的公正和正确有至关重要的作用3、通过和平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冲突正当的法律程序排除了专断和恣意,能够公正的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中随时可能会升级的矛盾冲突有了有了一个公开的、和平的、秩序的解决方式,社会冲突得到舒缓4、稳定实现确定的程序运行结果社会纠纷的解决忌讳循环往复,也就是后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给社会纠纷的解决埋下了隐患。

      法律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确保在确定的时间内出现确定的结果,使人们可以期待社会纠纷解决的终止之期法律程序的正义性的实现,同时又使确定性的结果得到彼此认可,这就消除了原有的纠纷复发的可能可以肯定,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公正而高效的解决纠纷有决定性作用5、导致人们对程序运行的结果有效服从并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实质就是它能够满足人们对于正义实现的心理要求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仅仅是由于法律文件中的正义标榜,还在于这种正义是能够被实现的正义正当法律程序的运作不仅使实体正义有了公正的实现渠道,而且,还将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期待付诸实现,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念由此产生四、从世纪大案论证程序公正的价值1994 年美国橄榄球超级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震慑全美,堪称 20 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dream team”(梦幻律师队)为自己开脱罪名然而事过多年以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洛杉矶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从而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无罪推定法律程序的典型案例针对辛普森案的超高关注度和人们沸沸扬扬的议论,美国最高法院对辛普森逃脱了正义的惩罚的等抨击进行了回应:福尔曼等警官非法获取的辛普森犯罪的“确凿证据”,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裁定辛普森无罪,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却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丧失换句换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在美国人眼里,司法公正首先就是程序公正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十分严格的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的破坏司法程序其用意与我国古代先贤之观点不谋而合:个案的实体不公,无法得到纠正,仅仅是破坏了水流,对整个司法制度的危害是局部的,但程序不公正若得不到纠正,却是破坏了水源,从而将导致整个司法制度的受损有人说在中国一定不会发生辛普森案那样匪夷所思的判决结果辛普森在中国必死无疑,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但在西方,它却可以被堂而皇之、坦坦荡荡地接受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当被视为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由此,我们再回头辛普森案时,我们就不足为奇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是在牺牲个体的正义而维护程序的公正五、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及反思点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但人情事故的东西的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始终像一个毒瘤一样挥之不去终日面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我们,对于欧美国家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觉得不可思议但恰恰是这不可思议的背后,隐含着东西方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不同,以及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的差别从我国封建社会民刑合一,重实体、轻程序到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几乎没有一部像样的程序法即便是现在,我国除了两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也基本无正规的程序法可言,我们早已习惯于把程序作为一种手段,而忽视程序存在的独立的内在价值,以至于到今天,刑讯逼供在我国还很猖獗、泛滥,公民无端被超期羁押,申诉上访、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

      新闻媒体一曝光、上层领导一批示,行政司法机关便雷厉风行、不择手段破案、审案涉及外国公民的案件国家机关往往高效运作,涉及普通国人的案件,案子一拖再拖、无人问津,破案日期遥遥无期这是一大危险的信号,是程序不受重视的表现法治主要体现为程序之治倘若程序只被当做有益则提、无益则弃的工具,程序法变得可有可无的时候,我国的法治便有走向人治的危险倾向法制建设一旦一盘散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便会举步维艰,四个现代化的实现便会遥遥无期记得曾看到过这样一个报道:改革开放初期,某地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党委党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某外商来当地开发区洽谈一个重大项目,入住宾馆不久,却丢失了钱包,内装数千元外币书记、市长严令当地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部门倾巢出动,设卡排查,当夜就抓获小偷,将钱包追回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从快从严惩罚这个小偷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送还外商失窃的钱包,并介绍了公安部门雷厉风行抓获小偷的经过,表示一定要让司法机关对小偷严惩不贷第二天,外商却终止了投资谈判,离开了当地收到市委、市政府殷勤接待的外商为何悄无声息的离去了呢?曾令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其实正是由于该外商透过该市领导的做派,看到了该市执法程序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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