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doc
9页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在我系讲学、工作1-2周),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增强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充分发挥讲学的学术和社会效益,规范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申请流程,根据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聘请原则应选聘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水平、身体健康的专家来校讲学和合作科研其研究专长应与我系相关专业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学术效益;聘请专家原则上应来自国际知名高校,具备正高职称2、 聘请办法1. 优先申请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及校级项目请及时关注我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每年度相关申报通知,并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或项目规定执行2. 在未申请到以上项目或时间无法契合以上项目的情况下,可申请中文系项目申请流程如下:(1) 中文系每年资助5-6名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原则上每个教研室保留一个名额;(2) 以教研室为单位,提前6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申请表》(附件2),交至外事秘书;(3) 院系评审:学术委员会审核外籍专家资质,向中文系党政联席会提交推荐人选;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最终人选及具体资助标准;(4) 审核通过后,申请者提交《外籍专家情况表》(附件3)及外籍专家护照复印件等材料给外事秘书;(5) 外事秘书提前三个月以签报形式向国际交流处报备;(6) 外事秘书将国际交流处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3、 注意事项1. 如已申请到国家、市、校级项目资助,不得再为其同时申请院系项目资助2. 教研室需提前6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3. 专家来访期间,讲座次数原则上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4. 专家接洽及接待等工作以教研室为主体5. 外籍专家的政治审核、医疗保险办理等事宜参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籍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执行6. 申请者应做好相应材料,如专家的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合同、报销记录、讲座照片等材料的归档管理和项目成果的总结工作,结项后统一交给外事秘书存档4、 资助标准1. “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及“校级项目”按照其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如项目中明确表示不资助外籍专家国际旅费或来沪期间住宿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可酌情资助外籍专家国际旅费或住宿费资助标准依照《华东师范大学短期国(境)外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 “中文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资助:根据《华东师范大学短期国(境)外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文系聘请外籍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如下:(1) 国际旅费:专家从国(境)外口岸往返上海的经济舱机票费用和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2) 住宿费:资助上限(人民币):700元/天;凭借发票和住宿清单报销。
不超过15天3) 国内旅费:据实报销;具体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4) 讲课费:资助上限(人民币):3000元/次5) 生活补贴:伙食补贴(人民币):200元/天;市内交通补贴(人民币):80元/天按在校实际天数计算,根据住宿发票核定享受生活补贴,不再为其报销来访期间的餐费、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包干使用,也可选择凭票实报实销6)申请人在联络外籍专家过程中,如在合理合规范围内涉及相关花销,例如接送专家市内交通费、课程资料复印费等,中文系酌情给予申请人1000元劳务补贴+1500元交通费、书报费报销额度5、 支付方式1. 国家、上海市及校级项目按照其项目相关规定执行2. 中文系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 以暂借款形式提前借款支付外籍专家的相关生活补助2) 讲课费在课程中期发放一半,课程全部结束后再发放另一半,发放办法参照《短期外国专家酬金申报和发放实施办法》(附件4)3) 需与外籍专家签订工作合同,合同签订等方式参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籍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六、 其它1. 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来校短期讲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负责解释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进行学术访问、讲学或从事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是学校开展国际学交流、提高科研、教学水平,推进学科建设的重要资源为规范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外国文教专家是指来校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的各类专家(不包括外籍语言类教师),简称“外国专家”或“外专”一、项目分类学校对聘请外国专家实行项目制管理,并根据项目类别分类管理1. 根据是否和与外国专家签约,项目可分为:A 类专家(签约类)和B类专家(非签约类)2. 根据来访时间,项目可分为: 长期外国专家(连续工作期限超过半年或一学期)和短期外国专家(连续工作期限不足半年或一学期)3. 根据管理渠道,项目可分为:“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校级项目”二、申报流程凡来校从事学术活动并申请由上级部门及学校资助的外国专家项目,须由聘请单位向国际交流处申报立项:1. 国际交流处将根据教育部、国家和上海市外专局通知及学校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 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原则上应选聘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水平、身体健康的专家来校讲学和合作科研3. 国际交流处将申报计划进行汇总,由学校“外国专家评聘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定对于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由国际交流处统一上报4. 国际交流处通知审批结果三、 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后,聘请单位应按项目要求和申报内容认真组织、执行项目,并指派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执行,明确职责,保证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的实现2. 聘请单位应做好相应材料,如专家的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合同、报销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的归档管理和项目成果的总结工作3. 国际交流处对项目进行跟踪,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 项目结束后,聘请单位应对项目进行总结国际交流处将组织专家,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5. 对于聘请外国专家达到预期目标且成效显著的项目可给予下一年度重点支持;对于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推荐其申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文教专家"白玉兰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文教专家"友谊奖"等奖项;对于未能按计划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项目,将酌情减少项目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立项数。
四、 经费管理对于已立项的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聘期单位应按照项目规定和实施计划制定年度项目预算,报国际交流处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预算执行;学校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五、 合同管理1. 聘用外国专家并发放薪资的,应与专家签订聘用合同2. 获教育部、国家外专局及学校资助的项目,如果根据项目要求需要与专家签订合同的,应使用学校提供的合同模板其它项目,聘请单位应认真初审拟签署的合同条款,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相应材料,报学校法务部门审定并授权后方可签署六、 接待及注意事项1. 国际交流处负责校级来访专家的接待工作;各聘请单位负责其他类学术来访的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2. 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聘请单位落实聘请单位应为外国专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责任感强的中方合作教师,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3. 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来访前两周将来访接待计划报国际交流处,并附专家情况表及护照扫描件4. 聘请的外国专家如涉及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开展合作交流的,聘请单位须事先对其政治背景、宗教信仰和交往目的等方面进行了解5. 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为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
工作期限不足半年的,聘请单位应提醒专家来华前自行购买包含重大疾病保障、住院保障和意外伤害保障的医疗保险工作期限超过半年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为其购买包含重大疾病保障、住院保障和意外伤害保障的综合医疗保险七、 其它1. 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来校学术访问,参照本办法执行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附件2: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专家短期讲学申请表 专业: 专家姓名中文性别出生日期英文国籍护照号研究方向职称职务来华日期停留期限工作单位中文英文外文通讯地址校内联系人及需要专家解决的主要问题,预计达到的目的和效益随行人姓名和关系专家简介(附简历)请选(√)访问类型 □顺访 □主请申请签证邀请函 □需要 □不需要费用承担讲学题目或合作研究项目名称中文日程安排讲学对象听课人数计划课时及讲学方式申请人签名中文系领导意见附件3:外籍专家情况表姓 名(护照/证件用名)性 别国 籍护 照 号出 生 日 期电 子 邮 箱工 作 单 位职 称职 务简 要经 历来 访内 容要求说明讲学题目及简要内容、讲学方式、讲学对象、合作研究的题目、欲达到的目标在沪停留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计 天) 随 行 家 属家属姓名与访问者关系出生日期护照号码邀 请 单 位及 负 责 人邀 请 接 待 人及 联 系 方 式备 注附件4:短期外国专家酬金申报和发放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短期外国专家酬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6〕85号)及上级部门的检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短期外国专家的酬金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第三条 对于年度内一次性来访,停留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的短期外国专家,且外国专家本人不愿意办理银行卡的,经邀请单位申请获批,可通过现金渠道给予发放第四条 通过现金渠道发放酬金的程序为:(一)邀请单位通过签报系统向国际交流处、财务处提出申请;(二)签报审批通过后,邀请单位在网上预约报销系统中的酬金申报现金通道进行预约申报;(三)由经办人持银行卡以及相关签报、酬金申报预约单、外国专家劳务费发放告知单(见附件)到财务处柜台领取第五条 对于每次来访时间不足两个月,但计划当年内多次来访或今后若干年度内每年都会来访的短期外国专家,例如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11计划)海外骨干等,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酬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Appendix:外国专家劳务费发放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