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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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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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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通知书模板 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下面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举证通知书,供大家参考!ﻭ  举证通知书范文一ﻭ  举证通知书ﻭ (××××)×××字第××号ﻭ ×××: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ﻭ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ﻭ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ﻭ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ﻭ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ﻭ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ﻭ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ﻭ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ﻭ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ﻭ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ﻭ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ﻭ  ××××年××月××日ﻭ  (院印)ﻭ  举证通知书范文二ﻭ  ×××人民法院ﻭ 举证通知书ﻭ (××××)×××字第××号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ﻭ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ﻭ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ﻭ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ﻭ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附: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ﻭ  ××××年××月××日ﻭ (院印)ﻭ  举证通知书范文三ﻭ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X-11-12 20:01: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现将当事人举证的有关事项,予以告知: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二、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举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ﻭ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ﻭ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ﻭ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据ﻭ  五、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ﻭ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ﻭ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ﻭ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ﻭ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ﻭ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ﻭ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ﻭ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ﻭ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ﻭ  七、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九、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时(开庭 日前)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ﻭ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ﻭ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ﻭ  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ﻭ  十一、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ﻭ 十二、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ﻭ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ﻭ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ﻭ  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ﻭ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ﻭ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ﻭ  3、需要勘验、鉴定的;  4、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经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ﻭ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十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应提交书面申请ﻭ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调查取证的线索不明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ﻭ 十五、人民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ﻭ 十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十七、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或不愿意接受当庭质询,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ﻭ  十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ﻭ  十九、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ﻭ 二十一、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十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伪证或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方法妨碍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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