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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协调员师资培训班专家课件向旭明--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师资培训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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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相关法律问题,清华大学 法学院 向旭明 E-mail: xiangxm14@ 2015年11月18日,,法律精神——规则之治,“夫法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绳墨规矩也 ——语出《管子•七臣七主》 “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课程学习目标,(1)熟悉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相关的法律知识 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复杂的过程,涉及多元的知识,法律知识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宣传、家属沟通、业务开展,必备知识储备 (2)培养规则意识,依法开展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 器官捐献协调工作任重而道远;依法开展业务,规范管理 职业风险防控,保障自身权利,目 录,,一,第一章 人体器官移植与法律调控,1.1 世界人体器官移植与相关立法进程,注:UAGA: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即《统一遗体捐献法案》 NOTA: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即《国家器官移植法案》,第一章 人体器官移植与法律调控,补充: 国际组织立法类文件 (1)《伊斯坦布尔宣言》: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器官捐献和防止器官交易,防止移植商业主义和移植旅游的建议。

      2008年4月30日到5月2日,国际移植学会和国际肾病学会在伊斯坦布尔峰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器官非法交易和移植旅游的伊斯坦布尔宣言》 (2)《WHO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旨在建立一个有序的、道德的、可接受的,以治疗目的而获取和移植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框架 2008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执委会讨论了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问题,形成了(草案)2010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修订后的指导原则第一章 人体器官移植与法律调控,1.2 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与相关立法进程,(1)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几乎与世界同步 (2)相较而言,我国器官移植专门立法开始得比较晚,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21世纪之前,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和捐献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台湾地区于20世纪80年代制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律,但没有关于器官捐献的规定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地方性法规 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法律位阶是行政法规,是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器官移植法规。

      第一章 人体器官移植与法律调控,1.3 中国器官移植与捐献相关法规文件,,目 录,,一,第二章 器官捐献与移植基本理论,2.1 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模式 2.2 器官移植基本概念原则 2.3 人体器官捐献基本分类 2.4 器官捐献意愿的表达 2.5 器官捐献流程规范,第一节 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模式,2.1人体器官捐献同意模式 (1)推定同意,Presumed Consent .公民除非登记拒绝捐献,否则 被推定为自愿捐献器官,实际是选择性退出的模式,Opt-out . (2)知情同意(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公民须明确表达 捐献器官的意愿或不拒绝,逝世后方可进行器官摘取,Opt-in .,,第一节 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模式,2.2选择性退出模式(Opt-out) 成年公民被推定为愿意在其死后捐献遗体器官,除非其经书面或有关机关登记拒绝捐献器官(或经过登记),医生可以在其死后摘取其遗体器官 图一:推定同意立法模式分布图,第一节 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模式,2.3选择性进入模式 Opt -in 公民生前登记捐献器官,或其未做表示或未拒绝,在其身故后,家属同意捐献器官图二:告知同意立法模式分布,第一节 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模式,2.4中国的器官捐献立法模式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二节 器官移植基本概念与原则,2.1 基本概念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条),第二节 器官移植基本概念与原则,2.2 人体器官捐献基本原则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二节 器官移植基本概念与原则,2.2 自愿原则 (1)公民有权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2)公民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意愿的,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3)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第二节 器官移植基本概念与原则,2.2 无偿原则 禁止买卖原则、非商业化原则,是指公民捐献自己的器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或者变相出卖器官器官捐献行为具有公益性、利他的特性,人道救助费用不是人体器官的对价 注意:(1)器官移植相关合理收费,不是器官买卖的对价费用; (2)对捐献者家属人道主义救助、合理费用减免以及适当的补偿激励制度,不是“无偿原则”的违反,但应避免变相买卖或商业化第二节 器官移植基本概念与原则,2.3 器官分配和移植原则 (1)器官分配:公平公正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器官分配考虑等候顺序、器官匹配度、患者危急度、术后预期效果、地域因素等 (2)器官移植:医疗技术准入原则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第三节 器官捐献基本分类,3.1器官捐献的法律分类 (1)活体器官捐献 Living Organ Donation (2)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中国器官捐献政策方向,,打击非法器官买卖,禁用死刑犯器官用作移植 严控活体器官捐献,鼓励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第三节 器官捐献基本分类,3.2 活体器官捐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评析:1.器官移植政策“严控活体器官捐献” 2.活体器官捐献限定,且器官移植手术接受人范围严格限定第三节 器官捐献基本分类,3.2 (1)活体器官捐献规定 《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 一、活体器官捐献须年满十八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 (一)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 (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器官捐献基本分类,3.3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 人体器官捐献,是指下列两种情况: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器官捐献②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评析:(1)本人生前同意,身故后捐献 (2)本人生前未反对,身故后家属书面共同同意。

      特殊:生前同意,身故后家属反对捐献此时,一般不进行摘取器官第四节 器官捐献意愿的表达,4.1 捐献意愿的表达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评析:1.表达意愿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书面同意 2.本人生前未反对,家属共同同意,书面同意 3.本人生前反对,家属不得捐献,尊重本人意愿第四节 器官捐献意愿的表达,4.2 捐献意愿的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注释: 1.生前任何时候撤销,一般向登记机关表达撤销意愿 2.死者生前同意,逝世后家属”否决“,此种情况下,尊重家属意愿,避免冲突对抗,不摘取器官 3.同意后又“反悔”,撤销意愿的,应在摘取器官前表示补充知识点一,补充知识点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补充知识点二,补充知识点2:器官捐献法规中“亲属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法规中,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有权表达捐献意愿亲属范围: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在器官捐献实践中,尊重相近家属的决定第五节 器官捐献流程规范,5.1 流程规范----器官摘取 摘取组织: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简称OPO),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 摘取前审查:医疗机构所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摘取活体器官:(1)说明告知(知情同意书); (2)查验捐献意愿及关系证明(C10); (3)确认捐献人其他生理功能不会受损 摘取死者器官:(1)依法进行死亡判定,宣告死亡; (2)器官移植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死亡判定; (3)摘取后符合伦理原则医学处理,恢复原貌第五节 器官捐献流程规范,5.2 流程规范----器官分配 (1)分配原则:公平、公开、公正(符合医疗科学需求)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分配方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hina Organ Transplant Response System,简称COTRS ) (3)法规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并于201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章 器官捐献与移植争议法律问题,3.1 死亡标准立法 3.2 未成年人器官捐献 3.3 器官移植旅游 3.4 器官移植传染病,,死亡标准立法,,未成年人器官捐献,,未成年人器官捐献,小结: 1.未成年生前,不得进行活体器官捐献 (1)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涉及自身器官的摘除,无同意的意思表示能力 (2)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杜绝盗取器官的犯罪活动或其自身的不理智行为,其父母也不得代为捐献 2.未成年人死亡,其父母共同同意代为捐献 父母对子女的遗体有处理的权利,无私博爱的高尚精神;希望子女生命以其他方式延续器官移植旅游问题,跨国接受器官移植公平吗? 富国、富民对穷国穷人器官资源的掠夺? 外国人在本国捐献器官,那么是否应享有同等比例的移植机会?,器官移植旅游问题,“器官移植旅游”,是指等待器官时间较长的国家公民,前往器官等待时间相对较短、手术费用相对较低的国家接受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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