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4页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为确保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评选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确定候选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二、评选对象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我院在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三、奖励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四、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1)新入学的研究生,博士重点考察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硕士重点考察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2)对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总评成绩不低于80分,无不及格现象国家英语六级达到425分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6.0、或托福成绩达到80分。
若以第一作者身份用英文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以不受外语成绩的限制3)学术型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在SCI、EI源期刊上发表研究型学术论文;②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研究型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取得授权专利(有署名,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③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获得海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主持人5.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国家研究生奖学金的资格1.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者;2.学术行为不端者;3.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4.超出学制期限或当年毕业的研究生;5.发生其他不适宜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六、评选程序按照学校“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研究生处“关于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评定办法细则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按得分高低排名1、学术研究论文计分标准论文必须是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研究论文,必须正式出版收录论文须有检索证明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是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SCI收录EI源收录会议EI收录中文核心30×(1+IF)305202、科技发明成果类别分值/项备注国际发明专利30只对授权专利进行计算;参与者即可申请;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5,最低得分为5国内发明专利20实用新型专利10外观设计专利53、获奖奖励种类分值/项备注国家级一等奖500参与者即可申请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10,最低得分为5分国家级二等奖250省(部)级特等奖100省(部)级一等奖40省(部)级二等奖20省(部)级三等奖10市(厅)级特等奖15只计算第一完成人市(厅)级一等奖10市(厅)级二等奖54、社会荣誉奖类别分值/项备注国家级20参与者即可申请省级10校级55、课题立项类别分值/项备注省级创新课题20第一申报人校级创新课题5六、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材料与化工学院全体全日制研究生 2、如有特殊情况,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另行讨论决定。
3、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