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docx
22页降低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一、刑事方面1、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法律依据:刑法A 、刑法第 137 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B\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 ,依照规 定”进行定罪量刑建筑法A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 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 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 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 的工程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 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C、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 建筑设计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降低 工程质量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D、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罚款;造 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E、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 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F\《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 ,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 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除追究行政责任外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是指构成滥用职权罪或 者玩忽职守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A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 例的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 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的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 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法学论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一个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的讨论虽有不同认识,但倾向性的意见还是采“犯罪构成说” ,即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仍采“四要件说”,即主要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据此,探究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该四个要件因而,要仔细研究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就先要剖析这四个要件:(一)客体特征所谓客体,也即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 ,是相对其他 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建设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 铁路、公路, 不仅本身造价高昂,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当大,供人居住、通往外地、连通河岸,时刻都有很多的人和财产在依附工程安全住行。
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任何 一个环节上违反标准的要求,都可能对工程带来无穷的质量隐患,而且往往 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 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 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质量标 准, 不仅是行业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工程” 这里的“工程”,按照通说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 程的新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而不仅仅是《建筑法》 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还包括公路、桥梁等专业工程本罪属于危害 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 不应包括仅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的 营造事宜, 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 设和自建工程等。
二)客观方面的特征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 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1)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 96 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 定,是 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 制定的行政法 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因此,就本罪中的“违反国家 规定”而言,它应该是 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 定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方面的规定,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 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何为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 界的通行 见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 同,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不同, 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各 种不同的表现,对于不同的建筑单位实施的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的行 为,应当根据其在工程中的具体职责, 考察其降低工程质 量的事实和 原因,而不应当拘泥于具体的外在行为表现。
2)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何为“重大安全事故” ?《刑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 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第2条 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 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的事故其第3条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10以上, 29人以下,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 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 元,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19人以下,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故根据上述规 定,应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标准这里的“重大事故” ,应当是指建筑工 程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 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建设部是工程建设 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标准的编制单位,故可以参照建设部的规定认定。
3)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行为必须和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和重大安全事故之 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的 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但是, 并没有造成重大事故, 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的行为所造成的,对行为人均不能以本罪论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因一果”,而更多的表现为“多因一果” 因为,设计、施工和监理是一个工程 完整进行的必须环节,对于工程质量相互制约,实践中,建设单位作为业主 其行为对于工程质量也很关键在遇到这种多因一果责任事故时,就要注意 从多种原因中分析这些原因和事故是否确有因果关系,哪些原因是导致结果 发生的主要因素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原因相互合作而 引起的, 应认定这两个以上的原因和事故都具有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