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洞穴探险者案的探讨.pdf
2页这则案例是美国著名法学家 富勒在1 9 4 9 年《哈佛法律评论》 中所虚构的洞穴探险者案 案件事实主要如下:案件发 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 2 9 9 年春末 夏初的纽卡斯国那年5月上 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 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联邦中 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 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石 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五 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 近等待救援由于探险者未按时 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 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 地点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 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的困难大 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而在营救 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 名营救人员的生命与此同时, 洞穴内五位探险者的情况也不容 乐观他们随身所带的食物有 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 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 出口打通前饿死就在被困的第 二十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 身携带了一个可以收发信息的无 线设备洞外人员迅速通过通讯 设施给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 络 当探险者问到还要多久才能 获救时,工程师们的回答是至少 需要十天受困者于是向营救人 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的身体状 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 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 十天。
当医生给出否定的回答 后,洞内的通讯设备沉寂了八 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要求 再次与医生通话维特莫尔代表 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果吃 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 活十天纵然很不情愿,医生还 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维特莫尔又问,通过抓阄决定吃掉他们中 的哪一个是否可行这当然是个 医生无法回答的问题当政府官 员和牧师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 时,洞内就没有再传来任何消 息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 二天,营救终获成功但当营救 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 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 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 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 维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 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维 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 吃掉谁,因为他身上刚好带了一 副骰子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 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探险者们 获得外界的信息后,他们接受了 这一建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抓 阄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选定 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 的命运掷骰子的结果把需要牺 牲的对象指向维特莫尔,他于是 被同伴吃掉了 对于这则案例,我们可以作 如下分析,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是 秩序与正义的问题。
在法的价值问题中,不可忽 视的价值就是秩序人类在自然 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 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 性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 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 他们都曾力图阻止出现不可出现 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 建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 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 的倾向,决不是人来所作的一种 人以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 力 对于法律秩序的维护最好的 方法就是遵法、守法这既包括 立法机关依法立法,司法机关依 法审判,还包括公民守法而这里司法机关依据现实存在的法律 审判显得极为重要在一部法律 尚未被修改以前,即使现实社会 已经感到条文的不适应社会的情 况,甚至立法机关已经出台了法 律草案,但是在未正式颁布并宣 告实施以前,我们仍应该遵守原 来现存的法律这是维护法律的 权威与稳定最基本的条件从这 一角度出发,我同意美国法官基 恩和特鲁派尼的主张 我们再从另一个被称为法的 核心价值的正义入手来分析这个 案例:争议有张普洛透斯似的 脸,变化无常、随时可成不同形 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 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 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 深感迷惑对于何谓正义,仁者 见仁,智者见智,正是因为正义 变化无常,让人捉摸不透。
现在 这里笔者仅就此案其他主张撤销 有罪判决的法官所提出的理由给 予反驳 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 院的判决,其理由是根据社会契 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 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 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 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 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 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 “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 社 会 契 约 论 所 说 的 “ 自 然 状 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 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 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 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 效法律但是,笔者在这里要提 出疑问,维特莫尔等五位探险者 虽然暂时处于被称之为非文明状 态的社会中,那不代表着五人的 思想也同生活在非文明状态的社 会中的人群一样,他们对于价值 的判断和3 2(下转第页)南方论刊·2 0 0 7 年第6 期民主与法制有关洞穴探险者案的探讨刘 钦李 正(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3 3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如果 我国不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势 必产生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成 为扩大对外开放的障碍不彻底 改变我国破产能力范围过窄的现 状,破产法与国际接轨充其量只 能局部的、片面的、暂时的完 成。
3 . 1 构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其财产独立于成员的财产而使法 人破产财产的范围较易明确而 自然人的破产财产则因自然人个 人财产与家庭财产联系密切、利 益相关,很容易出现财产的隐匿 和非法转移因此,有必要建立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明确界定自 然人的个人财产范围,从而使这 部分财产归入自然人的破产财产 并用于破产清偿同时,在自然 人被宣告破产后,要为其保留一 定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财产,为 日后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3 . 2 建立严格的许可免责制度 法人破产后主体资格丧失, 不存在未清偿债务清偿问题而 自然人破产后仍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这就产生了未清偿债务是否 应继续清偿的问题美、英等国 主张免则主义,破产程序终结 后,即使债务人以后拥有足够财 产,债权人也不能再请求其清偿 以前债务;德、法等国则主张非免责主义,即破产程序终结后, 一旦债务人经济复苏,清偿能力 恢复,仍应对其债务负清偿责 任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建立 许可免责制度,使债权人和债务 人利益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平衡 同时,在允许债务人免责的情形 下,应规定严格的免责条件,符 合条件的债务人在破产之后即免 于清偿其未偿债务。
3 . 3 建立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 人格破产也称资格限制,是 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 丧失某些公民权利或职业权利 自然人被宣告破产,是由于其在 经营管理活动中某些方面能力的 不足,因此应当限制其在破产后 继续从事与此有关的职业,如会 计师、律师、公司董事、证券商 等;而自然人在被宣告破产后, 其经济能力、名誉和信誉大大降 低,某些社会权利的享有自然受 到限制,如不可能再进行高档消 费但是,应明确一点,上述人 格破产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与 破产效果相关的领域内自然人 破产后,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获 得新生的机会,其经济能力在一 定时间后可得到恢复,人格破产 所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就不会无限 延续,因此还有必要设立复权制 度根据破产自然人的具体情 况,有些复权标准简单明确的, 在具备一定条件后,破产自然人 当然地恢复其权利;而对于一些复权标准复杂的情况,则要经破 产人申请、法院审查其是否符合 复权条件并做出判决,自然人才 能恢复权利 3 . 4 建立自然人破产惩罚制度 和破产犯罪惩罚制度 为防止自然人破产实施产生 的负面影响,针对破产的自然人 必须建立适当的惩罚机制按国 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个人破产申 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 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虽可获得 豁免,但同时也要为此付出诸如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 不能出入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打 的、乘飞机,也不能购置房产、 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 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等惨痛代 价。
另外,为预防和打击针对自 然人破产而可能发生的诈骗犯 罪,强化对破产犯罪的惩罚,防 止自然人滥用破产行为,加强对 破产犯罪惩罚制度也是大势所 趋3 . 对自然人破产立法的几点 建议参考文献:责编/ 云 岫校对/ 陈 雪[ 1 ] 邹海林著:《破产程序和 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 律出版社1 9 9 5 年版,第1 页. [ 2 ] 齐树洁著:《破产法研 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 0 0 4 年 版,第5 0 0 页. [ 3 ] 齐树洁著:《破产法研 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 0 0 4 年 版,第5 0 8 页.(上接第页)[ 美] 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 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 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 3选择并不会改 变,他们的思维方式也会像处在 文明社会中那样去运转,因而不 能用五人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 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 说的“自然状态”来达成新的契 约来规避文明社会中法律的适 用一些禁止杀人的例外在很 久以前有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而在一个当代文明的社会中则会 被认为是不可容忍的,杀害老 人、遗弃体弱多病或患残疾的孩 子、焚烧寡妇都是这方面的例 证如果假想暂时处在非文明社 会的状态就可以逃避法律的适 用,那是不是谋杀者将被害人骗 入原始森林抑或是类似案例中提 到的洞穴这样的地方,而将之杀害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另一个问题是,是不是由于维特 莫尔提出建议,其他四人在衡量 以后选择接受建议,达成所谓的 “契约”这一系列行为是自愿 的,就可以违背法律的规定呢? 在刑法领域是否可以适用契约这 种意思自治的内容呢?这个暂且 不提,我们来用我们的基本理性 来分析一下案例并提出合理的设 想,我们设想,即使是五人通过 自愿的原则达成了协议,以公平 的方式—抓阄确定了将被吃掉的 人,但是,如果被选出来的人后 悔并违反了协议,他是不是有维 护自己生命权的权利?我认为回 答应该是肯定的,违反协议在文 明社会只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绝对不会对自己的生命产生 威胁。
根据基本理性分析,人类 只要不是想自杀,那么在面临死 亡时都会选择求生,然而这种权 利在那种情况下怎么得到保障 呢?在其余四个人公平方式获得 既得利益的情况下,以少数面对 强大的多数,生命权在这种情况 下会得到保障吗?换一个现代法 律中经常探讨的问题,承诺杀人 中,实施者是否也应该承担刑事 责任呢?对于洞穴探险者案的探 讨似乎对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责编/ 云 岫校对/ 陈 雪3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