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13页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关于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全文,一起参考阅读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南京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设秘书长一人,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组建,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一至十三人的单数,由两院院士代表、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代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代表及青年教师代表组成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学院(系)、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推选,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再兼任校内其他主要学术组织成员及校内其他学术权力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科学技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5月9日印发第二篇: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3700字 下面是关于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全文内容,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直属学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学校共享院士及在岗非全职的高端人才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我校在岗全职教工,一般应为三级及以上教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共设41名左右(单数),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中层干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和主任委员各1名,设副主任委员5-7名名誉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学院(含部、直属学术机构)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每年2次无故或4次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科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 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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