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政策.docx
3页某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政策 二、统筹项目 省级统筹支付项目包括,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计发方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方法高于按我省计发方法计算的部分,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统一执行我省计发方法补贴的标准及调整方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各市地和行业自行确定的离退休待遇,不纳入省级统筹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仍由企业负担 三、基金筹集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工资总额或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为便于省级统筹顺利运转,对企业缴费比例采取区别对待、逐步统一的方法。
1999年,省、市地及县(市、区)属企业的缴费比例,在市地统筹原缴费比例的根底上分别确定为:***25.5%,***23%,***22%,***21%,***、***、***、***、***、***20%,***、***、***、***、***19%,***、***18% 原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缴费比例低于19%的,按19%缴纳;缴费比例为19%及以上、缺陷21%的,按20%缴纳;缴费比例为21%及以上的,下降1个百分点 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为13%及以下的,按13%缴纳;缴费比例为13%以上、缺陷19%的,提高1至2个百分点;缴费比例为19%及以上、缺陷21%的,按20%缴纳;缴费比例为21%及以上的,下降1至5个百分点 今后,对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20%的市地和行业,缴费比例逐年开展调整两市和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限为5年,其他市地和行业的过渡期限为3年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需要,确定降低或提高企业的缴费比例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别市地或行业实际缴费比例已超过5%的,维持不变。
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到达8% (三)私营、个体从业人员,1999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其他企业职工相同的缴费比例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雇员个人缴费比例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到达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发放其中,中央驻鲁企业(含省煤炭系统企业,下同)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属企业1999年暂由市地负责,2000年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它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由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 3 页 共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