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六条.docx

3页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95735449
  • 上传时间:2022-05-2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2.82KB
  • / 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固然设立,而是依据基金份额、股权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生效情形同时,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虽然被出质了,但其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股东,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是对基金份额和股权的处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作为债权担保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否则构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基金份额和股权虽为出质人全部,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有负担的权利,假如随便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条文解读  依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基金份额、股权的相关信息,担保的范围等  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固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  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供应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效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都为股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这些股票都实现无纸化治理,其发行、转让等行为都要受证券监视治理机构的监管,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运营方式,既便利当事人和第三人登记、查询,也节约登记本钱因此,以这些股权出质的,质权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  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

      以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白登记时设立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对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和股权的限制原则上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假如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全都,都同意转让出质基金份额和股权,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自然允许但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并不固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由于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毁灭提存的,质权连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78条。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