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六条.docx
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顿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释义】 本条是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惩罚规定 一、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特征出口退税是指为了鼓舞出口,避开双重征税,国家对出口企业实行的退还有关国内税收的一种税收优待措施在我国,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的税率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是我国一项鼓舞经济和对外贸易进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外贸出口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调整对外贸易构造和国内产业构造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避开出口货物双重征税的一项国际通行做法但是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出口企业违反正常的外贸经营程序,特殊是一些不法分子与出口企业、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相勾结,实行假报出口或者其他哄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当进展及我国出口贸易的进展,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外贸秩序。
因此,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予以严峻制裁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法行为人不限于纳税人,而是包括全部实施哄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人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有意,假如是由于行为人不了解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或者疏忽大意而多报多领出口退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多退的税款,而不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予以惩罚三是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哄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所谓假报出口,指的是没有出口货物,而向税务机关供应办理出口退税发票或者税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单证等有关凭证,冒充已出口货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所谓实行其他哄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虚报出口商品的数量,以少报多,虚报出口商品价格,以低报高,虚报出口商品种类,以低税率商品报高税率商品,以增加退税款数额 二、依法追究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哄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违法行为人骗取的退税款,以订正其违法行为,挽回国家损失同时由税务机关对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与偷税、躲避追缴欠税的违法行为相比,主观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本条将其中的罚款下限,规定为所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上”。
同时这一罚款下限也是这次修改税收征收治理法增加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解决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实践中对这类行为惩罚过低的问题此外,依据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顿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临时剥夺其享有的出口退税的权利我国目前的实际做法是,对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峻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顿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顿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三、依法追究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其次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哄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惩罚《刑法》其次百零四条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实行哄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其次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定罪惩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局部,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惩罚这是考虑到骗税人骗取的税款,未超过其已缴纳的税款,等于少缴税款或者是未缴税款,性质与偷税行为类似,而骗税人骗取的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局部,实际上是将国家财产骗归己有,属于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因此刑法区分两种状况,规定了不同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