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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docx

5页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95735409
  • 上传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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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其份额享有全部权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全部权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根据商定治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治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治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根据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商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根据商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恳求分割;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恳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根底丢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恳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赐予赔偿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的权利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商定外,按份共有人根据份额享有债权、担当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担当债务归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担当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商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商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第九章 全部权取得的特殊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全部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的,原全部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来源:.E第一百零七条 全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恳求返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恳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毁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准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准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准时公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当保管遗失物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查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根据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恳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恳求权利人根据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公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全部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觉埋藏物或者隐蔽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爱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然孳息,由全部权人取得;既有全部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取得;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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