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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员实用手册-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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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监员实用手册(八)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指南(1)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十月前 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目前我市的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已基本建立各级安监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增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能力,不断提高全系统的监管水平,是当前我市安监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因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由潘光来同志牵头,编写了《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指南(1)》,作为业务工具书,分“政策法规篇”和“监察实务篇”两部分今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将不定期地陆续编写并印发到全系统,供安监人员特别是一线同志,在平时执行现场监督检查等监管执法任务时,随身携带方便学习和查阅 编 者目 录 政策法规篇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八、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省安监局[2008]20号)………………………………………………九、关于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7]178号)…………………………………………………十、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温政发[2008]47号)…………………………………………………十一、民居企业安全生产五项基本条件、小型企业安全生产六项基本条件(温安委[2005]30号)……………………………………………十二、危险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七项基本条件 (温州市安监局制定)………………………………………………监察实务篇一、日常安全检查要求 ……………………………………………………(一)安全检查类型 ………………………………………………………(二)安全检查内容 ………………………………………………………(三)安全检查方法 ………………………………………………………(四)安全检查程序 ………………………………………………………二、企业危险点的控制管理 ………………………………………………(一)危险点控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二)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三)危险点和危险作业的控制管理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二)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三)隐患排查治理方式……………………………………………………(四)隐患排查方法…………………………………………………………(五)隐患整改治理方法……………………………………………………四、职业卫生 ………………………………………………………………(一)职业危害因素…………………………………………………………(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 ………………………………………………(三)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 ………………………………………………(四)温州常见的职业危害种类及体检项目 ………………………………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摘编……………………………(一)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二)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三)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四)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五)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 ………………………………………………………(六)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六、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摘编 …………………………………………(一)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 (二)油罐、加油机和通风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三)加油站内主要设施间的防火距离 ……………………………………七、矿山、危化、机械、船舶等12类企业常用综合安全检查表…………………………………………………八、临时用电、锅炉运行、冲剪压设备、气瓶等10种现场常用专项安全检查表…………………………………………………九、“三同时”、“三合一”、“三非”等常见安全词汇解释 ……………政策法规篇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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