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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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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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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视检查方法(试行)一条 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视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浇灌、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工程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计划、质量操纵、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本方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计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受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依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 水利工程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第六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视检查单位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视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视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监视管理,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视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各流域管理机构对本流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视管理,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视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其次章 问题分类第七条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第八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较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严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2第九条 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过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第十条 质量缺陷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3第三章 问题认定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依照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依照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常规鉴定或权威鉴定常规鉴定是指工程法人或现场监视检查组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权威鉴定是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监视检查单位委托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第十四条 各级监视检查单位对检查现场发现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督促建设及有关单位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监视检查单位在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水利部依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对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按年度汇总分析责任追究结果,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整改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二)约谈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三)停工整改责成工程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对责任单位承受的水利工程工程责令其停工整改。

      四)经济责任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成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五)通报批评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在水利系统通报批评六)建议解除合同依照工程隶属关系,向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可以规定不长于90天的观测期,观测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七)降低资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提请资质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除资质证书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第十八条 根据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采用本方法第十七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4第十九条 对被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成或建议建设工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本方法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被责任追究单位负责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被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5其次十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且造成后果的特别严重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其次十一条 一年内,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多家责任单位被实施责任追究的,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同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依照本方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其工程法人(建设单位)也应被实施主体责任追究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的水行政管理负责人和工程法人负责人,责成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6其次十二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予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一)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二)隐瞒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三)拒不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及以上的;(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其次十三条 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或有其他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状况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其次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确切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其次十五条 水利部可责成或建议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法人(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十六条 对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及时记入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6个月第五章 附  则其次十七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状况其次十八条 依照本方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不得加入当年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审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3.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4.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   5.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责任追究标准   6.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水利工程合同监视检查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监视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合同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视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合同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合同、运行维护合同等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土建工程施工、材料设备购买、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试验检测、咨询等合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合同包括委托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合同第四条 合同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状况;(二)合同的订立、履行、备案审批与验收状况;(三)合同变更索赔与争议事项的解决;(四)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的监视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其次章 合同监视管理职责第六条 水利部指导并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视检查工作,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视检查,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视检查,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第七条 工程法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合同的订立;(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三)对委托订立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检查;(四)组织合同完成状况验收;(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事项;(六)协同开展相关监视检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并落实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合同的订立;(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三)对委托订立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检查;(四)组织合同完成状况验收;(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事项;(六)协同开展相关监视检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并落实责任追究第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咨询等参建单位以及运行维护等承包单位依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第十条 合同订立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标准合同范本;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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