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docx

69页
  • 卖家[上传人]:bin****86
  • 文档编号:53869489
  • 上传时间:2018-09-0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72.45KB
  • / 6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委托,经人民法院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就 XXX 诉宁夏 X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其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人工费,并承担欠款利息被告承包宁夏 XXX 有限公司 XX 工业园区电石项目,为完成该项目的扫尾工程要求原告组织人员按照其要求完成工作,XX 年原告组织人员开始工作,至同年 5 月 30 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6 月 20 日经被告结算共计拖欠原告人工费 518600 原,为明确拖欠事实原告同时出具了该项目原告人工费用的结算清单,明确了原告的具体工作项目及所产生的费用,但该款项被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明确,拖欠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照其出具的人工费结算清单支付拖欠原告 518600 元人工费,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于 XX 年 5 月 30 日实际己完成全部工作,被告应从该日起承担欠款利息二、 、被告托欠的款项,基本上都是农民工的血汗钱,继续拖欠下去势必会给社会酿成不安定因素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索要工程款,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多次向被告说明情况甚至乞求,被告却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丧失起码的同情心原告在索要不得,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才举债提起诉讼代理人认为,这起纠纷虽然是拖欠工程款,但在纠纷的背后涉及到几十名农民工的利益因此,请法庭从稳定社会的角度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同时,也希望三被告从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及时给付工程欠款,妥善解决这起纠纷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刘保平 XX 年 1 月 23 日 篇二:民事代理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A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 B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上诉人 A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 B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 XX 年 3 月4 日开庭审理完毕,现针对合议庭总结的焦点问题及庭审调查情况,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刘泽政律师现呈递书面代理意见如下: 代理人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 XX 年 9 月 18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上诉人未依法招标而无效;但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以“每平米不低于 1800 元”的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在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约定承包范围内的“鄂尔多斯市义乌小商品市场 B 区工程” (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前提下,其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与本案有关的审判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服判,并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具体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上诉人未依法招标而无效上诉人在上诉状第 1 页中称:XX 年 9 月 18 日之前,上诉人就发包涉案工程在上发布《招标通知书》 ;XX 年 9 月18 日,被上诉人将其根据招标文件提前填充好的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给上诉人的技术负责人陈军,陈军用贴纸将“每平米不低于 1800 元”覆盖后,双方签订了五份合同;上诉人将其中两份交给被上诉人并留存两份,最后一份在涉案工程开工前由双方送至达旗城建局备案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该段关于涉案工程招标投标的陈述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其从未在 XX 年 9 月 18 日之前就涉案工程在上发布《招标通知书》 ,在原审程序中上诉人也从未就该内容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在本次庭审过程中依旧没有提交与招标相关的证据;相反,被上诉人就涉案工程的招标情况向法庭提交了电子邮件及附件《鄂市义乌小商品市场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XSGXX-019) ,该电子邮件及附件由上诉人技术负责人陈军于 XX 年 7 月 12 日下午 3 时 26分发送给被上诉人的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雷世涛该份招标文件载明:“工程名称:鄂尔多斯市义乌小商品市场” 、 “建设地点:达旗树林召镇三顷地村” 、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框架及框剪结构” 、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 “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本工程划分为五个标段:三标段:义乌小商品市场 B 区,总建筑面积:㎡,框剪结构,4 层。

      施工工期:XX 年 04 月 10 日计划开工,XX 年 10 月 30 日计划竣工,施工总工期 200 日历天 ”由上并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诉人是在 XX年 9 月 18 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涉案工程在 XX 年 6 月 30 日竣工验收之前,向被上诉人发送的招标文件,该招标程序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订立书面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程序的规定及其他有关强制性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关于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认定完全正确二、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却明确约定了以“每平米不低于 1800 元”的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每平米不低于 1800 元”的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1、关于双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详细过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进行过多次磋商,就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与检验、合同价款及支付、保证金、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争议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探讨,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

      XX 年 9 月 18 日,被上诉人的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雷世涛、上诉人的董事长田爱民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上诉人的董事长办公室共同商谈合同的具体条款,上诉人的技术负责人陈军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以下简称:鄂市中院开庭笔录)中称:“签订合同是我负责联络的” 、双方所商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空白版本是“我买的,去工商局,一份 10 元” 、涉案工程“没有招投标” 当谈及合同价款时,双方最初约定平米单价 1900 元左右,后经反复协商最终确定平米单价不低于 1800 元为保证合同各项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均同意由与被上诉人同行的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屈桂田执笔填写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空白内容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均明确载明:“合同价款执行预算结算方式,每平米不低于1800 元,其中基础至一层付总价 20%,二层至封顶付总价的 20%,装饰工程完成付总价 20%,水电安装付总价 20%,竣工验收付总价 15%,留 5%保值金,期满付清 ”合同的空白之处填写完毕后,被上诉人当场加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被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雷世涛、上诉人的董事长田爱民也签了字;在需要上诉人盖章时,田爱民推说因公章不在,需暂留合同,等盖完章后通知被上诉人来取。

      在上诉人盖章期间,上诉人的技术负责人陈军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均未授权的情况下,用“市面卖的固体胶” 、于“我发现有不妥地方后用纸条贴住,填写了其他内容” ,即用纸条将“每平米不低于 1800 元”覆盖后填写了“具体付款情况如下” (见鄂市中院开庭笔录) 之后,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领取了两份由上诉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上诉人单独将其所持三份合同中的一份送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上就是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详细过程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陈述,与其工程技术人员陈军在鄂市中院出庭作证的证言内容严重不符,代理人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那么在变更之处应由双方盖章确认,至少应有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但通过原审及本次庭审查明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陈军是在订立合同双方均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价格条款,该行为应是非法的、无效的,是对被上诉人利益的极大侵犯,被上诉人对此坚决不予认可!上诉人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也多次承认其持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瑕疵2、以“每平米不低于 1800 元”的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是合同订立、履行的客观基础1) 、如果没有“每平米不低于 1800 元”的约定,则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关于分期付款的约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正因为双方约定了平米单价,并结合合同附件 1 关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约 36000”的约定,才能计算出涉案工程在订立合同之时的总价款(1800 元/平方米×36000 平方米=64800000 元) ,从而使分期付款的约定有了计算的基础2) 、如果没有“每平米不低于 1800 元”的约定,则被上诉人无法向上诉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在 XX 年 9 月 18 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被上诉人于 XX 年 9 月 22 日至 10 月 21 日先后四次向上诉人支付涉案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共计 6000000 元,根据双方以合同总价款的 10%计取履约保证金的口头约定,履约保证金6000000 元正是以 1800 元的平米单价计取的(具体计算公式见上) 3)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陈述已证明“每平米不低于1800 元”的约定基本符合涉案工程的造价情况①、上诉人在上诉状第 2 页中称:“而本案涉及的工程总价款合计为 73094802 元” ,那么,如果以上诉人认可的 73094802 元除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涉案工程建筑面积 38404 平方米,则平米单价为 1903 元(73094802 元÷38404 平方米) ;②、上诉人在上诉状第 2 页中称:“被上诉人(雷世涛)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 36847895 元,已付 32647150元,下欠款为保修金” ,那么,上诉人认可欠付的保修金为4XX45 元(36847895 元-32647150 元) ,如果以欠付的保修金除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的质保金比例 5%,则涉案工程总价款为 84014900 元(4XX45元÷5%) ,则平米单价为 2188 元(84014900 元÷38404 平方米) 。

      由上可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认可的数据计算出的平米单价远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约定的 1800 元平米单价,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对于平米单价的约定是经过充分考量、详细论证的,绝非空穴来风!三、被上诉人已经依照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全部承包内容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是明确的、具体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土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室内外抹灰工程、屋面工程、台阶、散水、砼垫层、水电安装工程、消火栓工程、门窗工程等所有土建内容(含雨水管不含室内二次装修工程) ” XX 年 8 月 6 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工程施工签订了一份。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