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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步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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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ins****2008
  • 文档编号:1120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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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文档★ 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步骤  发生医疗纠纷时,首先会就该纠纷对双方进行调节调解不成才会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处理请求那么,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的步骤到底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本文主要向大家介绍了医疗事故纠纷发生时的调解步骤以及调解方式,在调解未果后,应及时向相关法律机构或者律师进行咨询,提出诉讼,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1、索赔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如:个人身份证、病历本,就诊资料、住院资料等  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争议处理机关按条例规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

        争议处理机关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 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本案进入法律程序  医疗事故赔偿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如何计算医疗事故赔偿金?  医疗事故赔偿金有什么标准?医疗事故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针对上述疑问,整理了医疗事故赔偿金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详细了解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行调解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行政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那么,法律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行调解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  (1)争议事件已确定为医疗事故对非医疗事故赔偿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2)需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通常应双方当事人共同为之,实践中,一方申请,对方被告之而同意调解的,亦可行政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1)自愿原则包含调解的提出、协议的达成、接受和履行,均系医患双方自主意思的结果  (2)合法原则广义上含遵守自愿原则,重要的是赔偿数额应当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经三方签字;调解不成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提起诉讼  调解书应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调解主持机关名称、与赔偿争议有关的事实、资料,特别是事故等级与双方责任的结论、商定的赔偿数额与支付事宜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它不是法律文书,一方面翻悔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制执行对方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提起诉讼但翻悔者过错的,应承担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害。

      履行完毕,一方翻悔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调解协议违法无效或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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