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车协议[推荐].pdf
7页Share Ngo小灵狗租车”会员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兰州新区创业者电动汽车分时租赁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乙方确认甲方发送的快递等寄送至该地址或短信、电子邮件发送到该号、邮箱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设定下列条 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条款 1、协议期限: 乙方自愿成为“ ShareNgo 小灵狗租车”会员,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自乙方通过会员资格审查后,获得“ShareNgo小 灵狗租车”会员卡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提供“ShareNgo小灵狗租车”会员服务 2、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会员服务内容为:电动汽车租赁服务该服务仅向甲方正式会员提供 3、会员资格: 乙方须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2 驾驶证及以上,并向甲方提供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 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信息,并承诺资料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条:会员守则 乙方成为甲方正式会员后,需按照如下规定正确使用承租车辆 1、 保证金 乙方应在 ShareNgo小灵狗租车会员服务协议生效当日交纳车辆保证金,车辆使用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 违约罚款等。
2、会员卡 甲方负责为乙方制作、发放、补发会员卡,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工本费20 元/卡会员卡作为使用承租车辆的有效 工具,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会员卡,若会员卡丢失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冻结该会员卡并补发,乙方缴纳补卡费用 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卡内金额被盗刷,甲方不承担责任 3、会员账号 乙方可在APP 及 WEB 端注册会员账号,并有义务妥善保管会员账号及密码 4、全国租用 乙方有权凭借会员卡或者会员账号租赁甲方在全国运营的所有车辆,收费标准依据当地“ShareNgo 小灵狗租车”门 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5、车辆状态 乙方使用车辆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车辆的正常使用性能,如承租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不 得擅自拆卸、更换、增设他物等来改变承租车辆原状 6、车辆行驶范围 甲方车辆不建议在高速公路行驶,具体车辆行驶范围以各分公司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7、车辆救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电池耗完,忘带会员卡,误操作等情况需要甲方进行救援的,甲方将收取上门服务费200 元/ 次;如 车辆行驶到规定行驶范围之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将加收异地救援费,标准为300 元+公里数 10 元/ 公里。
8、车辆使用范围 承租车辆仅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乙方不得将承租车辆用于经营、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不 得有转租、转借、抵押、倒卖等行为;不得超载,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装载有毒有害及违禁物品;乙方应当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不得饮酒、吸毒后开车;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乙方不得作出其他任何可能损害车辆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如有上述任一情况,乙方将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扣除车辆使用保 证金 9、车辆保护 乙方有义务妥善使用承租车辆及配件(随车配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牌照、监控设备、灭火器、警示三脚架、座椅、 座套、脚垫、车内零部件等)如有丢失,照市价赔偿 10、车辆充电 乙方应该按照安全要求:输出电流16A,额定电压 220V 进行充电,连续使用充电枪充电不得超过12 小时为了租 赁会员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以及财产和公共安全,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充电枪和供电设施,如因违规使用造成意外 事故,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车辆交还 甲方对车辆交还的时间、地点以及流程手续均有明确规定 时间:分时会员可到指定地点还车;长租会员须在工作时间到指定地点还车 指定地点:“ShareNgo小灵狗租车”服务网点。
分时会员不得将承租车辆停放在车库、私家院内、厂矿区、学校等外人不能随意出入的场所及违反交通法规的地方 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还车视为未交还承租车辆,扔按照收费标准分时计算租车费用 12、租车费用 甲方提供的电动汽车租赁服务是一种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方式等由甲方根据不同地方的服务规划制定,并在本 协议签订前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进行明示,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前主动了解甲方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方式等 仅适用于甲方正式会员 车辆使用保证金收取金额具体参照ShareNgo小灵狗长时租赁车辆补充协议 乙方租赁甲方电动汽车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违章罚款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车 辆使用保证金收取金额具体参照ShareNgo 小灵狗长时租赁车辆补充协议 租车费用由甲方通过系统扣费方式收取甲方有义务将收费标准及账单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对账单提出异议并 进行申诉 第三条:事故与保险 甲方统一购买交强险,商业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30 万、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副驾驶各一万保额)、不计 免赔险)向保险公司购买 乙方租用甲方车辆期间发生需承担事故责任的意外事故,致使承租车辆直接损失、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 损失、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除乙方自行承担的责任外,甲方将通过已购买的保险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和限额 内向乙方提供保障。
3.1 甲方保障范围及限额 A.承租车辆直接损失,无限额;不包括发生意外事故后,承租车辆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乙方继续使用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不包括仅承租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或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等事故造成的 损失 B.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甲方负责赔偿, 最高限额 30 万元;人身伤亡不包括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 标准的费用部分;财产直接损毁不包括停驶、停车、贬值、减值等各类间接损失 C.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最多保障两人,每人限额1 万元;不包括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3.2 乙方自行承担的情况 A.事故发生后,乙方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B.乙方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C.乙方无 C2 及以上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D.乙方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E.乙方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 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简介损失; F.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H.乙方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I.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J.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K.违法、违章搭乘的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L.因乙方被他人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 M.因乙方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N.乙方会员卡被他人借用或丢失后未通知甲方冻结被冒名使用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O.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P.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Q.精神损害抚慰金; R.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甲方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甲方赔偿范围或超出甲方应赔 偿金额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S.承租车辆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乙方应自行承担损失金额的30%; T.乙方使用的承租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U.乙方租用甲方车辆期间发生需承担事故责任的意外事故,超出甲方赔偿限额的部分; V.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3.3 赔偿处理 A.乙方发生属于甲方保障范围且未超出甲方应赔偿金额的意外事故后,甲方将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 围承担,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乙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甲方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乙 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甲方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乙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甲方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乙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甲方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乙方不承担事故责任的,甲方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B.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甲方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C.乙方向甲方索赔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乙方还应当 提供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乙方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乙方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 的协议书 D.甲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 金额 E.甲方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乙方提供证明和材料、向乙方提供专业建议等行 为,均不构成甲方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F.甲方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甲方应当将核定结果通 知乙方;对属于甲方保障范围的,在与乙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二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4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与有关部门,并积 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保留相关证据、疏散交通等)。
事故处理费用由 乙方先行垫付(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车上人员及第三者的医疗费、赔偿金等)因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操作 不当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3.5 因乙方原因导致承租车辆部分损毁、报废或被盗抢,且被行政执法部门认定需承担事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 收取事故补偿金(包括并不限于保险上浮费、事故处理费、停运损失费、折旧损失等),标准如下: A.承租车辆损失金额在2000 元(含)以内的,乙方应承担事故补偿金,以一年租车时间为单位,甲方按第一次300 元,第二次600 元,第三次及以上1800 元标准收取;承租车辆损失金额超出2000 元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事故 补偿金,金额为超出2000 元以上部分的10%乙方须与事故发生后7 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保证金 内扣除 B.乙方短租且租期不满30 天,出现上述情形并造成承租车辆停运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停运天数,每天加收60 元 停运损失费 3.6 乙方承租车辆如需送修,必须在甲方指定特约维修厂进行维修,具体指定维修地点详见会员补充协议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电动汽车租赁服务“收费标准”、方式等进行修改和变更,并及时在“ShareNgo 小灵狗租车”网站、 门店公示最新政策。
2、甲方有权按照电动汽车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租车费用 3、甲方有权按照 “ShareNgo 小灵狗租车”会员服务协议向乙方收取保证金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交付符合技术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 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服务以及乙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规定行驶范围内故障、事故的24 小时救援服务 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 “ShareNgo 小灵狗租车”会员服务协议中所列其他服务事项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 2、 乙方有权获知修改和变更后的电动汽车租赁服务“收费标准”、并有权选择按照修改和变更后的“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