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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2-18井区石炭系油藏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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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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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 概述1.1 项目由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 “西北油田分公司” )是中国石化上游第二大原油生产企业,油田主体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境内,部分分布在和田地区境内总部设在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并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建立了前线指挥基地西北油田分公司目前投入开发的有塔河油田、 西达里亚油田、 巴什托油田、雅克拉原油气田、大涝坝原油气田、轮台原油气田、顺北油气田 7 个油气田塔河油田是我国陆上十大油田之一,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在塔里木盆地发现的最大油气田,资源量约 30 亿吨,已探明开发 16 个区块,分别由采油一厂、采油二厂、采油三厂、采油四厂、雅克拉采气厂进行管理开发包括塔河油田 112 区、托甫台区、YT 区、AT 区、跃进区块等,其中采油三厂主要管理塔河油田 8 区、10 区南、11 区、托甫台区、T759 井区等开发单元区块塔河油田 1 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轮台县境内, S72-18 井区属于塔河油田 1 区小产能区块,目前塔河油田 1 区现有单井油气产量下降,为维持区块油气生产能力,确保塔河油田整体开发效益,西北油田分公司拟投资 5000万元实施“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钻 1 口采油井(TKC1-11H 井),井场建设 1 台 400kW 真空加热炉;新建 TKC1-11H 井至 TKC1-7H 阀组集输管线 1.7km,同沟敷设燃料气管线 1.7km;配套建设土建、通信、电气、自控等。

      项目建成后年产油 6150t/a,产气量1.46106m3/a1.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本项目属于油气开采项目,位于巴州轮台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 年)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新水水保20194 号),项目位于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及预防区, 且项目管线穿越国家二级公益林,属天然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部令第 16 号),本项目属于分类管理名录 “五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 7 陆地石油开采 0711” 中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内部集输管线建设)”,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 西北油田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委托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踏勘了项目现场,收集了区域自然环境概况、环境质量、污染源等资料,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沟通了环保治理方案,随即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

      在环评报告编制期间, 建设单位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在丝路楼兰网进行第一次网络信息公示, 并开展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工作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评价单位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随后西北油田分公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 4 号)要求,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丝路楼兰网对本工程环评信息进行了第二次公示,在此期间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巴州日报(刊号: CN65-0015)对本项目环评信息进行了公示根据西北油田分公司提供的 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书,本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评价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3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产业政策符合性判定本项目为石油开采,属于“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项目,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2021 年 12 月30 日修订并实施),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七条“石油、天然气”第一款“常规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为鼓励类产业。

      2)规划符合性判定本项目属于西北油田分公司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及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本项目位于塔河油田 1 区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本项目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要求3)“三线一单”符合性判定本项目距离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约 4.7km,建设内容均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本项目采出水随采出液一起进入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井下作业废水采用专用废水回收罐收集,酸碱中和后运至塔河油田绿色环保站处理,废水均不向外环境排放;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本项目真空加热炉采用净化后的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油气采取密闭集输工艺,本项目已提出持续改善、防风固沙、生态修复的要求,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不断强化大气污染源防治措施,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本项目在正常状况下不会造成土壤环境质量超标,不会增加土壤环境风险;水资源消耗、土地资源、能源消耗等均能够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管控及资源利用效率的相关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4)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并结合项目特点,经判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B、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对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的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环境风险是否可防控,环保措施是否可行1)本项目真空加热炉采用净化后的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采出液采取密闭集输工艺真空加热炉烟气排放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 2 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中 NOX同时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区 2021 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1142 号)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NOX50mg/m3)。

      井场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可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H2S 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项目实施对当地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可接受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采出水和井下作业废水, 其中采出水随油气混合物输送至塔河油田一号联合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标准后回注地层; 井下作业废水送至塔河油田绿色环保站妥善处理,均不外排,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3)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水主要为采出水和井下作业废水, 集输管线采取严格的防腐防渗措施,正常状况下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项目集输管线选用正规厂家生产材料、管线上方设置警示牌、井场内设置流量控制仪及压力变送器等措施,非正常状况下,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同时,项目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的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4)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场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要求5)本项目采取严格的源头控制、过程防控措施,同时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类比同类石油开采项目,表明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6)本项目井场无人值守, 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落地油及废防渗材料, 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7)本项目永久占地面积较小, 未见大型野生动物出没, 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对管沟进行回填,施工完成后对临时占地区域进行平整、恢复,植被可逐步自然恢复项目的实施对生态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8)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主要包括原油、硫化氢、天然气,在采取相应的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风险防控措施后,环境风险可防控1.5 主要结论综合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当前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和建设内容可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满足“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项目通过采取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恢复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项目实施后环境影响可接受、环境风险可防控根据西北油田分公司反馈的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为此,本评价从环保角度认为本项目建设可行本次评价工作得到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西北油田分公司等诸多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2 总则2.1 编制依据2.1.1 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发布,2015 年 1 月1 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 9 月 1 日施行,2018 年12 月 29 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2018 年10 月 26 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6 月 1 日施行,2017 年 6月 27 日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2022年 6 月 5 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2020 年 9 月 1 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订)(2002 年 10 月 1 日施行,2016年 7 月 2 日修正);(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 8 月 31 日审议通过,2019年 1 月 1 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2018 年 10 月26 日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 12 月 25 日修订,2011 年 3月 1 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年 6 月 25 日发布,2010 年 10 月 1 日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 2 月 29 日修正,2012年 7 月 1 日施行)。

      S72-18 井区石炭系油藏 2022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2.1.2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2.1.2.1 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 年 7 月 24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2011年 1 月 8 日实施);(3)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 号,2017 年 7 月 16 日公布,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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